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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新闻] 增城市新塘镇小区保洁员猥亵幼女被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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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5-25 06: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检宣】在增城市新塘镇“锦绣新天地”居民小区小区内负责清洁卫生的物管人员,竟对小区内居住的女童实施猥亵。尽管被告人李某某一直不承认,增城市检察院还是对其猥亵儿童一案提起公诉,增城市法院于2013年5月中旬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查认定,2012年9月2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增城市新塘镇“锦绣新天地”居民小区11栋楼下做清洁卫生时,见到6岁的女童小云(化名)经此处回家,便将小云拉至该栋楼侧边角落的一扇窗户前,采取抱、亲吻、用手摸臀部及下身等手段,对小云实施猥亵,并致小云受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

起诉后被告人不承认有作案行为,现场又未安装摄像装置。辩护方的证人在庭审中称被告人不可能有作案时间。检察官在认真听完辩方证人的证言后,就证人证言的矛盾点进行一系列追问式的询问,指出出庭证人的证言存在大量的主观推测,而且在案发时其并不在现场。最后,检察官提请法庭不予采纳证人主观推测被告人不具备犯罪时间和条件的证言。最终,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的观点,对李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相关资料: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妇女儿童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儿童,或者侮辱妇女

猥亵的解释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童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猥亵的手段

暴力: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胁迫: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猥亵罪的认定,猥亵罪的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罪v.s一般猥亵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亦视作为犯罪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罪v.s侮辱罪

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楼主热帖
发表于 13-6-4 09: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禽兽啊,判四年太便宜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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