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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通告] 关于增城市2011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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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9-26 12: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市人民政府:

经增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上报增城市2011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国房(用地)报〔2011〕2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增城市将该市新塘镇白水、九如、陂头村委会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4.3940公顷(耕地7.1196公顷,园地10.584公顷,林地0.3159公顷,养殖水面5.5169公顷,其他农用地0.85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与上述村建设用地0.0475公顷、未利用地0.0022公顷(合计24.4437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增城市城镇建设用地。具体项目供地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用异地开垦的耕地储备指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粤国土资(验)函〔2008〕60号)。

三、请增城市人民政府督促增城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增城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增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须依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本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201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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