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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通告] 《增城市新塘镇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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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5-16 14: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城市新塘镇各村(居)、镇属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和增城市《通知》增整协办字[2012]1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新塘镇“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下称临场证明)的申办程序,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现对2011年4月20日印发放的《新塘镇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细则》修订如下:

一、临场证明的发放必须符合新塘镇产业和总体规划,生产经营行业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污染环境情况。

二、生产加工行业经营场所首次办理临场证明的,由经济办审核相关资料后提交镇领导审定,商业类行业经营场所办理临场证明和办理临场证明延期手续的,从简办理,提交相关资料和各部门加意见后由经济办审核后提交分管领导审定。

三、临场证明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规定内容填写,发放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书内容为准,核发经营期限为3年。

四、经营者必须作出书面承诺,并得到村(居)委或物业主管单位同意和加盖公章。

五、国土所负责核实经营场所土地合法性,无土地证的是否为历史或新的违法用地。经营场所用地属历史违法用地的,由村(居)委或物业主管单位出具土地相关情况证明。

六、规划管理办负责核实经营场所是否纳入政府规划控制、“三旧改造”等项目拆迁范围之内。

七、综合执法办负责核实经营场所是否为历史、新建的违章建筑。经营场所建筑物属历史违章建筑的,由村(居)两委或物业主管单位出具建筑物相关情况证明。

八、经济服务办负责收集办理证明的相关资料和行业相应的前置许可资料,负责场地的实地勘查(拍照)、核实审批和存档上报,实地勘查人、核实人和部门负责人三人签名同意后发放。

九、所有经营单位申办临场证明时,应提交从事经营的相关资料、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计生证明等,经国土所、规划管理办、综合执法办部门审批核实后再行受理,凭受理回执办理出租屋备案,并到具备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后审批发放;生产加工性、人员密集场所或需具备前置许可条件的行业,必须提交行业相应的前置许可证明。

十、土地证为宅基地或工业用地的,办理商业经营类行业临场证明,因改变建筑物用途,需经村(居)委盖章同意。

十一、办理临场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经营场所土地被核实为新违法用地的;

(二)经营场所建筑为新建违章建筑的;

(三)经营场所被纳入政府规划控制、“三旧改造”等项目拆迁范围之内(商业类新办临场证明、临场证明续期的根据实际情况再行审批);

(四)经营场所土地用途为宅基地或商业用地的,用于生产加工性或人员密集行业的。

此细则自发文即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月9日,由增城市新塘镇经济发展办负责解释.

楼主热帖
发表于 14-2-13 14:54: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我现在把资料申请提交了给政府,但是政府那边说要那个部门去检证,那个是什么部门,在新塘那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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