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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奇案录: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 致赔偿无法实现 彰显司法程序漏洞

15-3-15 08:36|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2065| 评论: 0|来自: 检察日报

摘要: 冒用他人身份犯罪,并不妨碍对嫌疑人的刑事追究,却引发一系列问题。在本案中,被告人身份多次变化,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无法实现,而核查其身份、核查后再审,让司法机关付出不必要的司法成本。2014年8月底,广东省广州市 ...


自报身份带来不少法律问题

现实中,冒用身份实施违法犯罪的事件屡有发生。媒体曾报道过,一名大二学生被吸毒人员冒用身份,想要证明自己的清白却很困难,也有无辜者身份被冒用甚至收到判决书的情况。一名青年男子盗窃时被抓获归案,他自称叫刘兴,家住潮州。公安机关根据他的自报材料向其户籍地发出查询函,当地公安机关复函称确有其人。

司法机关遂按刘兴的姓名起诉审判,判决后将判决书寄送给刘兴家属。刘兴家属莫名其妙,称刘兴在深圳打工,根本没被抓,要求法院为刘兴恢复名誉。后来查明,罪犯的真实姓名叫李高平,确是潮州人,只是被抓后为隐瞒身份而冒用了老乡刘兴的户籍资料。

《广州日报》曾报道的一份数据表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审理的970名涉案人员中,有518人系按照未能查实的自报姓名起诉和审判,其所占比例高达53.4%,且均被作出有罪判决。这518人呈现一些共性:一是流窜作案者居多。有479人提供的是相对偏远、闭塞的外省市地址,查证的结果要么是查无此人、要么是查无此址。

这些被告人多数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二是有一定文化者居多。有319人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这些人对法律、法规有一定认知,存在隐瞒真实身份、前科的动机和可能。三是认罪态度不好者居多。这些被告人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能推则推,能赖则赖。四川省仪陇县法院法官苟豪曾在中国法院网撰文分析被告人自报身份问题,苟豪认为嫌疑人自报身份虚假陈述的负面影响有三点:

一是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嫌疑人、被告人自报身份虚假陈述,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核实其真实身份情况,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继而造成法院诉讼文书的误送,使法院工作被动;核实被告人真实身份后,法院往往启动再审程序审理、改判;在执行财产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时,执行机关也可能找不到被告人的住处和财产,影响判决的执行等等,会大大增加国家司法成本。

二是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嫌疑人、被告人之所以虚构自己的身份或冒用他人身份,是因为他们大多欲借此侥幸逃脱或减轻刑法对他们的惩罚。另外,法院如果按被告人自报的他人身份作出判决,就可能使没有犯罪的人背上罪犯的恶名,被假冒者会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救济;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中,也可能出现无辜的第三人财产被执行机关调查、执行的情况,造成执行机关的“侵权”;

自诉案件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可能由于被告人自报身份虚假陈述,导致实际的诉讼主体不存在,损害判决的严肃性;法院以被告人自报身份为依据作出判决后,一旦判决确定的主体有误,判决结果就可能产生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这些都无疑会使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严峻的挑战。

三是使被冒名者名誉受到损害。犯罪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会使罪犯者本人及其亲友名誉严重受损,而对于本来没犯罪而背上罪名黑锅的被冒名者来说,这种损害后果也会伤及无辜者。“建议各职能部门加强、完善人口信息(包括身份证、指纹、人脸识别等)的采集和管理,杜绝办案中假冒姓名情况出现。”广州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副处长曹浩俊这样表示。

编后:经过检察官的努力,陈文辉的真实身份得以查清。但我们也应注意到这一案件的特殊性,那就是其他罪犯的检举。如果没有检举,“杨德海”咬紧牙关不说,他目前的身份,可能仍是“杨德海”。不报真实姓名,并不妨碍对其本次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但隐瞒真实身份,客观上导致民事赔偿无法实现,浪费司法资源,主观上则表明其并无彻底悔过自新的决心。这样看,将隐瞒身份作为量刑的一个酌定从重情节,在法律上站得住。当不报真实身份意味着更严重的法律后果的时候,他自己就乖乖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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