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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通告] 增城市大敦村支书卢锦秋和委员黎浩棠齐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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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8-10 16: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8月上旬,增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三起商业贿赂案件,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年至6年有期徒刑。原增城市新塘镇大敦村党支部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卢锦秋,2008年至2009年间,在该村“富苑农民公寓”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参与该工程项目决策、管理的职务便利,为区东文(另案处理)等人承接工程、提高工程造价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9年1月份收受了区东文贿送的人民币100万元。在该村综合市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区东文等人承接工程提供帮助,于2009年5月份收受了区东文贿送的人民币15万元。

卢锦秋后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15万元。法院依法判决卢锦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卢锦秋退出的非法所得1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而该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副主任黎浩棠同样因“富苑农民公寓”项目收受区东文30万元,领刑2年。

此外,2007年至2010年间,王智勇、江宏泽承接增城市新塘民营工业园及环保工业园内多家企业的房产证申办业务。为了给无资质企业办理房产证,多次向增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的3名官员和增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郑某文、增城市新塘房管分局产权股股长阮某球(5人另案处理或已判刑)行贿共计83.5万元。2011年3月21日,王智勇、江宏泽被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带回调查,二人分别退出赃款20万元。法院认定,二人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分别获刑3年。(by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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