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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料] 破旧路灯广告牌拉低增城市区的“颜值” 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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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17 23: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12月16日,市民刘女士向记者反映称,增城区中心城区荔城街的led路灯已完成节能化改造,夜间照明环境大为改善,但不少过期、破旧的广告牌仍悬挂在路灯杆上,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还存在安全隐患。接报后,记者走访挂绿路、荔乡路、开园路、沙园路、菜园路、荔景大道、岗前路、百花大道、府佑路等路段发现,沿路的路灯杆上确实悬挂了各式各样的广告牌,既有公益性广告,也有商业性广告,部分广告牌甚至成了“牛皮癣”的温床。


(增城区荔城菜园路一个路灯广告牌的布画已剥落)

细看发现,有的广告牌经日晒雨淋,或广告布画剥落,或广告框架生锈脱落。在荔城街开园路经营汽配生意的市民廖先生告诉记者,该路段的路灯广告牌已悬挂多时,部分已十分残旧,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区路灯管理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就路灯广告牌管理问题早前已两次发函给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求其自行清拆;

但部分单位只有答复未有实际行动。接下来,。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区路灯管理所)将发函至执法部门,对这些广告牌强制拆除。据悉,根据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包括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堆放物料、悬挂除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外的其他物品等损害城乡照明设施的行为。

违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其中,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堆放物料、悬挂除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外的其他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城乡照明设施损坏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城乡照明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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