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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观点] 增城大敦村教训:应对谣言既要约束 也要防止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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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0-23 06: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当今社会,谣言是怎样传播开的,谣言是否止于智者?

陈建云:网络传播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是信息的发布者和扩散者;网络为谣言的出台和迅速大面积扩散,提供了最便利的技术支持。比如微博,不需要经过博主同意,每个人都可以随意转发,如果议题重大或内容离奇,便会像病毒一样蔓延网络,尽人皆知。谣言在网络上泛滥不足为奇,至于纸媒甚至新华社也时有谣言出现,主要原因可能有三:

第一、新闻特性使然:为了时效,来不及证实事实;第二、追求轰动效应;第三、记者懒于实地采访,“拉网小调”,编辑把关不严。智者对于谣言,当然是姑妄听之;而大多数人缺乏对谣言的辨别力,同时又具有盲信、盲从心理。所以,“谣言止于公开真相”。当事者公开事实真相,谣言自然会随之消失。

陈堂发:在多数情况下,谣言起于关涉公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处在不明了、不确定状态,或由于事情本身的复杂多变性,或人为掩盖,或两者都有。谣言传播的强度与涉及事件的重要性程度及模糊性程度呈高度正相关,越是显著或重要事件,越是具体情况不确定,越是政府权威渠道有意回避,越能形成强有力的谣言。被动地消除谣言后果所付出的成本,一定数倍于如实地及时公开事情真相带来的暂时损失。

“谣言止于智者”虽不可以绝对化,但智者可以降低谣言出现的概率。何谓智者,就是自知、知人,只有自知,才能知人。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若有智者在先,即使可能有谣言的种子,也难以有谣言滋生的土壤。
记者:谣言如此流行是怎样的一个社会现象,其社会原因是什么?

陈堂发:谣言之所以能够被迅速扩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谣言所承载的信息具有某种“利己”或“利他”的强大补偿功能,不具备某种满足功能的谣言是难以被大范围传播的。这种“补偿”更多体现为某种社会情绪。当个体焦虑与社会焦虑合流,个体因为感到被损害而又找不到明确对手,或对手过于强大时,他所采取的任何自我安慰式或报复式的虚构信息都极易成为谣言的源头。

表面上看,谣言寄生于偶然性事件,但某些谣言一直潜藏于社会情绪的暗流之中,它已经不是偶然的个人行为张扬,而是社会病的折射。这种社会病源于民众对社会既缺乏正义,也缺少公平的整体性感受。陈建云:第一,在我国,不少所谓的“谣言”,事后被证明是事实。“假做真时真亦假”,这种社会经验,使老百姓常常对谣言信以为真。

第二,好奇是人之本性,喜欢凑热闹又是中国人的特性。以前,国人利用传统媒体“发声”的机会不多,谣言都是口耳相传,传播速度慢,扩散区域小。现在,每个人都是麦克风,网络最大程度满足了人们“发声”、“参与”的欲望。所以,网络上谣言众多,中国尤甚,就不足为奇了。第三,中国正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期,长期积聚的各种社会问题集中爆发。民众发布和参与传播一些谣言,实际上是对公平、公正的一种诉求。比如“个税年终奖假47号文件”事件。

记者:面对网络上不确定的信息,媒体和百姓应该抱以什么样的态度应对?

陈建云:对于网络不确定信息,我们不能强迫百姓信或不信;信不信是每个人自己的事情。这个问题还应该回到“原点”:及时公开事实真相,相信大家会作出正确的选择。媒体则不然。媒体特别是传统媒体的公信力还比较高,如果媒体传播了谣言,大家就会信以为真。所以媒体要慎之又慎,认真核实,把好信息的“出口”,不要让谣言流播社会。同时,媒体还应该肩负起澄清事实的责任,以自己的职业素养,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陈堂发:民众面对谣言的定力如何,可能主要取决于他的社会地位、身份和对危机的敏感性。谣言在被认定为谣言之前,“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是一种普遍的接受心理,媒体介入是正常现象,但有责任感的媒体会更多地挖掘,而非浮光掠影地去推波助澜,实际上,谣言出现时,传统媒体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为寻找事实真相而努力。

记者:法律方面有没有对于谣言相关的约束,或者缺失的地方?

陈堂发:谣言传播是否该由法律治理问题,应该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谣言散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损害后果,就属于道德治理范畴,法律介入缺乏依据。如果谣言对特定的个人或企业产生不利的名誉损害,或者对公共生活、生产、经济、金融秩序造成严重混乱,应该受到法律惩治,这方面法律都有相应规定,或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承担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这方面的个案已经发生过多起,网民都被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建云:《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相关约束性规定。《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规定了五项与“煽动”有关的罪名。在2011年6月的“增城事件”中,陈梦凌在现场用手机拍摄了多张车辆被推翻等场景照片,编写并发布“孕妇老公被活活打死!”等不实内容和“堵截国道!为民声(申)冤!”等具有煽动性文字上传到自己的微博上,内容被广泛传播。增城法院认为陈的行为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记者:请问教授还有其他想阐述的观点吗?

陈建云:防止矫枉过正,以“诽谤”为借口打压言论自由。这种情况已经多次发生。发布、传播谣言,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也不容随意侵害。一些“小道消息”无伤大雅,过后自然会被大家遗忘。一笑了知,不必过敏。

陈堂发:目前,基于地方官场生态恶化的现状,网民针对政府官员批评或举报的不完全信息,公检法部门是否应该轻易将其列入“谣言”,处理时应该特别谨慎,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精神,力戒官员借“惩治散布谣言”的法律之名,行打击报复网民举报之实。因为近年来追捕网民的个案已经发生过数十起,民众的批评监督权在私人化、行政化的刑事惩治中被严重侵蚀。
发表于 11-11-19 23: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解新塘甘乱咖: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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