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农民砍伐自有成年大树可能触刑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的要求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以及本人自有的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森林只能合理采伐。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进行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 “滥伐”是指虽经国家林业管理部门批准进行采伐,但在采伐过程中不按林业管理部门指定的采伐区域、采伐要求、采伐数量、质量和方式进行,而是任意乱砍滥伐或者超越采伐计划和采伐权限,擅自采伐林木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滥伐林木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林木,也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砍伐自有的成年大树,哪怕数量少,只要林木量达到较大标准,也可能触犯刑法。 山区农民侵害森林资源案件多发应重视 2009年以来,增城山区农民侵害森林资源犯罪案件较上一个五年周期增长180%。犯罪规模呈现多发易发状态,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加强增城森林资源保护,降低侵害森林资源犯罪案件数,记者认为,首先应建立透明公开的林木采伐许可审批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缩短办证流程,强化行政审批透明化,注重相关信息依法及时公开,切实减轻林农负担,降低办证成本。 其次,明确护林人员的监管责任,强化护林员队伍管理,探索护林员异地交叉轮值制度,加大对护林人员渎职责任追究。同时,加强对森林资源丰富地区农民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以森林法律法规为指引,明确林木采伐须进行审批的流程和步骤。森林公安部门和法院联合进行典型违法犯罪案例宣传,采取形式多样的法律普及和教育活动。 第三,加大人力物力投入,采取“技防”“人防”双保险。发挥先进科技的作用,引入卫星监测和地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重点林区的植被砍伐情况;加强林区巡查工具的更新和修缮,适当引入低空飞行器材巡查。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林木犯罪举报电话,按照罚金数额给予举报群众一定比例的奖励。 最后是加大犯罪惩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增强法律威慑。司法机关根据涉案人员身份、砍伐林木种类、面积、是否补种树木、恢复植被等,实行区别对待,坚持罚当其罪,对利诱性犯罪,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