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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夫妻每人每月增发1500元扶助金

14-9-13 05:24|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488| 评论: 0|来自: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摘要: 建立和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是增城市2014年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8月18日印发《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增府办函〔2014〕45号 ...
建立和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是增城市2014年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8月18日印发《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增府办函〔2014〕45号)。

根据《增城市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在目前执行广东省和广州市现行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基础上,“失独”家庭女方满49周岁以上的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增发1500元扶助金。对比广东省内各市(县),增城市“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标准走在全省前列,体现增城市对计生特殊群体的关怀扶助。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确保建立和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结合增城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整合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民政、养老等资源,在经济扶持、医疗救助、养老保障等方面给予“失独”家庭援助,解决他们住有所居、病有所医等生活问题,从而引导增城市、全社会对“失独”家庭的关怀,从精神慰藉和生活扶助两方面扎实推进,逐步实现政府推动为主,慈善救助、社会各界关爱共同推进的保障体系,真正做到使“失独”家庭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二、主要内容

“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失独”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失独”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对象是:具有增城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包括收养的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给予“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纳入扶助。扶助对象死亡或再生育、合法收养子女的次月起,终止扶助。

(二)扶助内容及标准

1.经济保障:提高“失独”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根据增城市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实际,在目前执行广东省和广州市现行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基础上,女方满49周岁以上的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增发1500元。
2.医疗保障:每年为农村和城镇无业“失独”家庭夫妻购买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
3.养老保障:对年满60岁的“失独”夫妻,由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以自愿为原则,免费安排入住属地公办养老院,费用由镇街财政全额承担,因属地养老院床位问题无法安排的,由增城市民政局统筹安排,费用由增城市财政全额承担。

(三)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及流程

1.申请。由本人向村(居)提出申请(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有效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2.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依据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填写《增城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同时,将报送名单张榜公布五日,以接受群众监督。

3.审核。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对名单和核实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后,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市人口计生局。

4.确认。增城市人口计生局对镇、街计生办已审核的扶助对象名单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计生办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市建立和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时,将确认后的扶助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街计生办,由镇街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给各村(居)委会存档。

5.公示。经审核确认的扶助对象,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五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所属计生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共同核查清楚。对经核查确不符合条件的,由计生办报市人口计生局取消其扶助资格。
6.告知。各镇街计生办对市人口计生局确认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扶助资格的对象本人。

三、原则、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

(一)实施“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2.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3.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失独”家庭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与开展“救助贫困母亲”、“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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