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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夫妻每人每月增发1500元扶助金

14-9-13 05:24|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487| 评论: 0|来自: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摘要: 建立和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是增城市2014年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8月18日印发《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增府办函〔2014〕45号 ...


(二)资金发放形式和管理

1.资金发放。由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个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季度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于当季度月份的5-15日期间)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资金管理。(1)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和监督管理。设立转账独立核算“失独”家庭扶助项目,及时办理扶助金的审核及申请拨付手续,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2)财政部门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其审核后的资料,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对项目实行监督及绩效管理。(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本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


(一)组织管理。成立市建立和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领导小组,由增城市政府分管人口计生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增城市人口计生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增城市委宣传部、增城市人口计生局、增城市财政局、增城市人社局、增城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二)部门分工

1、增城市人口计生局:对“失独”家庭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人员全部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扶助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对“失独”家庭养老扶助经费进行预算;制定扶助计划,并报送市建立和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便做好统筹安排;

负责项目的实施及管理,并制定“失独”家庭养老扶助项目的实施细则;对增城市各镇街办理“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扶助金协议书,负责“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汇总本地的《统计表》,联合加盖公章。

2.增城市财政局:确保“失独”家庭各项帮扶资金匹配到位,并及时拨付,对各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增城市民政局:指导镇、街做好安排“失独”老人入住公办敬老院的计划和统筹工作,对年满60岁的“失独”夫妻免费就近安排到公办敬老院生活;协助和指导已享受了城镇低保、农村低保、五保的“失独”家庭夫妻优先办理参合和参保相关手续。

4.增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农村和城镇无业“失独”家庭夫妻购买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并办理审核好相关手续。

5.增城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一报二台”对“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情况进行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关怀“失独”家庭的氛围。

6.各镇街:负责做好《方案》宣传、发动工作;负责“失独”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审核;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扶助对象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并书面告知扶助对象本人;负责及时审核村(居)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将审核后新增的扶助对象名单及相关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口计生局;优先入住本镇街辖区内养老院的对象,其费用由“失独”家庭所在镇街财政全面负责。

(三)评估与检查监督

1.增城市人口计生局、增城市财政局每年进行一次工作的综合评估,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增城市人口计生局联合公安、民政、医院、审计等部门对“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增城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工作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三)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把实施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养老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生育关怀”、“救助贫困母亲”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四)要认真做好“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已经出台的相关制度的衔接。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民政、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六、本方案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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