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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增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3〕38号)规定,从2013年9月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进行调整,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和在校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由80元/年调整为120元/年,非从业城镇居民(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个人缴费标准由480元/年调整到600元/年,老年城镇居民(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个人缴费标准由500元/年调整到800元/年。
目前仍有部分参保人未按新标准缴足居民医保费,请这部分参保人于2013年11月302013年11月下旬到增城市建设银行网点补缴不足部分的居民医保费。在2013年11月302013年11月下旬仍未补缴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根据有关规定将停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13年12月1日之后补缴的,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感谢您的支持!
联系电话:020-82642303
增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增城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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