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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第二季度通过疏堵结合和切断利益链条等 取缔和清除了151间黑诊所

14-8-22 10:28|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4166| 评论: 0|来自: 增城日报

摘要: 2014年4月,增城整治“黑诊所”工作进入集中整治阶段,直至8月初,2014年第二季度整治“黑诊所”工作暂告一段落。这期间,增城市卫生部门通过疏堵结合、切断利益链条等方式,取缔和清除了151间“黑诊所”,其中7宗涉 ...


非法行医案例

●非法行医者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增城市新塘镇坭紫村村前大路22号,设置医疗场所,提供诊疗服务。该场所对外标示为“便民诊所”,条件简陋,一楼有诊室及药房,二楼设有床铺,两层楼总面积约30平方米。据查,只有李某一人在该场所行医,通常为病人治疗感冒、发热等常见病,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增城市卫生部门曾于2014年2月24日和4月10日先后两次对该场所予以取缔,并分别对当事人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尽管执法人员两次告诫李某不得非法行医,并责令其改正,但其不听从劝阻,依旧我行我素,继续从事非法诊疗活动。6月6日,增城市卫生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仍在开门执业,当事人李某正在为1名女病人进行静脉滴注。经询问,李某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李某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已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公安部门移送此案。

●非法行医者李某华,男,60岁,湖南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增城市新塘镇汇美丰华一路一出租屋,设置医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李某华曾于2014年1月9日和3月21日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市卫生部门予以取缔,并予以行政处罚。尽管执法人员两次告诫李某华不得非法行医,并责令其改正,但其不听从劝阻,依旧我行我素,继续从事非法诊疗活动。

2014年6月21日,增城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再次在该地址发现李某华开展诊疗活动。现场有病人正在进行静脉输液,有药品1批,医疗垃圾少许,李某华本人对非法行医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李某华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

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已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公安部门移送此案。

“黑诊所”举报电话

全国卫生热线:12320
增城市卫生局:020-32855199
增城市卫生监督所:020-82753097
123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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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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