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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通告] 增城市关于受理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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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6-15 15: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10号)和《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11〕13号)规定,现就受理第二批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以申请第二批的免税资格认定:

(一)不在第一批公布认定的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内;
(二)依法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三)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四)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五)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六)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七)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八)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十)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申请材料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列好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一式六份(可提前到税务机关领取);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非营利组织批准设立文件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申请前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不需要提供);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不需要提供);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不需要提供)。

三、受理机关

免税资格认定按“谁批准或登记,谁受理的原则”处理。
经增城市民政局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增城市民政局受理,不再报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经其他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四、受理时限

本次受理时间截止于7月31日,请需要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非营利组织按时向相应的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五、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责任

(一)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不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三)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五)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没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没有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咨询电话:82628083(增城市国税局税政科)
82668854(增城市地税局税政科)
82643226(增城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增城市财政局
增城市国家税务局
增城市地方税务局
增城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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