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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新闻] 增城市创新工作方法打击虚假诉讼 维护荔乡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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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5-26 14: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借助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逐渐增多,行为人通常采取虚构主体身份、重要事实和证据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以实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目的,严重扰乱了司法程序,侵害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以来,增城市检察院共办理涉虚假诉讼案件16件,其中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2件经法院再审改变原不当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一、注重调查核实,准确认定虚假诉讼案件。根据当事人有否虚构法律关系和伪造证据作为判断虚假诉讼的标准,增城市检察院认真听取申诉人陈述,认真审查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经济往来等事项,采取询问、查询、调取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重点收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及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及债权人经济状况等,着力审查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合理性,准确认定虚假诉讼。

二、固定关键证据,确保案件的顺利改判。根据虚假诉讼案件多为民间借贷案件,而法院又多以借据等书证作为认定借贷关系主要证据的特点,增城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十分重视对证据真伪的鉴定,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书证进行鉴定,综合运用测谎、同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制作询问笔录等手段,使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成功改判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三、情系民生民利,发挥检察能动性减轻损失。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增城市检察院并不就案办案,而是充分发挥检察能动性,充分考虑申诉人的实际诉求,最大限度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民事调解案件的法律监督需要经历一段较长过程,一方面通过上级院加强与执行法院的沟通解释,争取最长的执行分配“宽限期”,另一方面加强与再审法院的沟通联系,力求快立快审快裁,通过法定程序中止或撤销对原审调解的执行,避免执行回转,最大限度地减轻错误调解导致的民生损失。

四、实现联动办案,形成强大的打击合力。充分发挥两级院民行部门一体化办案优势,及时沟通办案思路,共同接访、共同调查及出庭,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民行部门与反渎部门实行联动办案,将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和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两项工作统一部署,统一安排,全方位围堵各类违法犯罪。

典型案例

2004年,郝某为卢某潮垫资建设厂房,此后,两人因建设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郝某遂向东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8年作出卢某潮应限期向郝某支付工程款206万余元及利息的判决。2009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卢某潮位于增城市的两处房产。一个月后,卢某潮与其堂兄卢某尧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在增城市法院通过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卢某潮分期连带偿还卢某尧欠款250万元及利息;卢某尧随即以该民事调解书向东莞市中级法院申请参与上述被查封房产的执行分配。郝某认为卢某潮为逃避债务,规避生效判决的执行,涉嫌与他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于2011年向增城市检察院申诉。

增城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民行科检察官立即立案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发现此案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卢某尧、卢某潮是堂兄弟,借贷关系仅凭一张借据,两人对借款时间、地点、次数、方式乃至借款用途陈述皆不同。更蹊跷的是,该诉讼从立案受理、达成调解、调解书送达生效,竟全部在当天完成,且由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

2011年8月,增城市检察院对卢某潮、卢某尧的“借据”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文书形成时间在2009年1至8月期间。借据的内容和时间均为倒写、倒签,且时间点与卢某尧、卢某潮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相吻合。遂向增城市人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经法院对案件裁定再审,2012年2月21日,法院判决撤销原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对制造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卢某潮、卢某尧分别给予了1万元罚款的民事制裁。

增城市检察院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还发现有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的违法犯罪线索,依法向反渎部门移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1条并立案侦查;针对涉案律师违法代理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针对伪造政府公文违法过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向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撤销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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