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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慈善法》:禁个人募捐不禁个人求助 增城区公益慈善组织有442个

16-9-4 04:01|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159| 评论: 0|来自: 增城日报

摘要: 经过11年的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近年来,广州市增城区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的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 ...
经过11年的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近年来,广州市增城区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的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城市发展注入了一股清流。截至目前,增城区民政局登记在册的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已达442个。

随着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及行善渠道的多样化,慈善行为已不再局限于公益慈善组织,普通个体也能参与其中。那么,《慈善法》有哪些亮点?哪些法规与街坊息息相关?正值9月5日首个“中华慈善日”到来之际,记者采访了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镜标,为街坊解读新法亮点。


★个人公开募捐最高可罚20万

记者:《慈善法》实施后,个人能否发起公开募捐?哪些个人募捐行为将不被允许?如果个人想为特定的群体发起公开募捐,应如何做?

刘镜标:根据《慈善法》规定,个人是不能发起公开募捐的。有以下个人募捐行为的将不被允许:第一,通过媒体或其它组织在网上公布当事人的银行账号等;第二,为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个人想为特定的群体发起公开募捐,可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此外,《慈善法》还规定,对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它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权对摊派募捐说“不”

记者:生活中,有不少单位时不时会组织募捐活动,个人能否对这些募捐活动说“不”?捐款后,如果发现受益人不合理使用善款,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应如何管理善款?

刘镜标:根据《慈善法》第32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因此,对于不是出于个人意愿的募捐活动,每个人都可以说“不”。此外,捐款后,如果发现受益人不合理使用善款,慈善组织可根据《慈善法》第59条规定,有权要求其改正;若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同时,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个人网上求助不属慈善募捐

记者: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求助募捐信息,这是否违法?微信“轻松筹”属于公开募捐行为还是个人求助行为?

刘镜标:对于通过朋友圈发布求助募捐信息是否违法,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区分。第一,个人求助行为不受禁止,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遇到困境,发出求助信息,《慈善法》对此是没有限制的。因为《慈善法》采取了大慈善的概念,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

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个人通过互联网(朋友圈、微博等)为自己或者近亲属等特定对象发布求助信息,本质上这是“利己”行为,不属于慈善募捐,所以也不在《慈善法》的规范之内。

第二,个人募捐属于违法行为。而微信“轻松筹”属于个人求助行为,是为了解决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成员的困难而发起筹款,本质上这是“利己”行为,不属于慈善募捐。但需注意,对于“轻松筹”善款的去向,如果直接到了个人账户为不合法,如果到了有资质的慈善机构账户,则为合法。此外,从民政部网站可得知,民政部指定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等13家平台为第一批互联网募捐平台,开展合法的募捐项目,其中“轻松筹”也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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