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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广播电视局邓子明等人的刑事判决书

12-8-13 03:05|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3151| 评论: 0|来自: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 【审判名称】邓丽冰、郭巨流、胡素桃贪污,邓子明贪污、受贿案【审判程序】终审【案件分类】刑事【裁判文书字号】(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53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裁 ...
【审判名称】邓丽冰、郭巨流、胡素桃贪污,邓子明贪污、受贿案
【审判程序】终审
【案件分类】刑事
【裁判文书字号】(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5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04-09-08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子明,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市,文化程度大学,原任中共增城市委党校校长、中共增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增城市广播电视局局长,住增城市荔城街西园南路133号705房。因本案于2004年3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锐煌,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丽冰,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市,文化程度大专,原任增城市广播电视局增城人民广播电台办公室副主任兼电台收款员、增城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副科长,住增城市荔城街府前2路叠翠华庭翠城阁602房。因本案于2004年3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亚民,广东至信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智芸,广东至信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被告人郭巨流,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市,文化程度大专,原任增城市广播电视局增城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住增城市荔城街滨海花园六幢501房。因本案于2004年3月10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素桃,女,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市,文化程度大专,原任增城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兼增城市广播电视局增城人民广播电台台长,住增城市荔城街新桥路29号后四幢702房。因本案于2004年3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巨流、邓子明犯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胡素桃、邓丽冰犯贪污罪一案,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4)增法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子明、邓丽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邓子明在担任增城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期间,于2002年初,当时任增城市广播电视局增城人民广播电台台长、副台长、电台办公室副主任兼电台收款员的被告人胡素桃、郭巨流、邓丽冰向其汇报工作时,提出要在电台合办节目的广告费中截留部分费用。为此,被告人胡素桃与被告人郭巨流商量后决定,每个广告时段的广告费除交回给电台的1300元外,每个时段截留400元,由被告人邓子明、郭巨流、胡素桃、邓丽冰按2:1:1:0.8的比例进行私分。

被告人郭巨流、胡素桃,于2002年2月,在与广州云之彩广告有限公司陈卫东洽谈2002年度合办《健康之声》节目的广告代理权时,陈卫东提出若能给予该公司独家代理,可给予每个时段2200元的价格。并约定,陈卫东将广告费分开支付,每个时段1300元依合约交给电台入帐,另外每个时段900元的广告费交给被告人郭巨流并不用开收据作截留款。

被告人郭巨流、胡素桃,于2002年12月,在与广州云之彩广告有限公司、广州超时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陈卫东洽谈2003年度合办《健康之声》节目的广告代理权时,陈卫东向被告人郭巨流提出若能给予其独家代理,可给予每个时段3000元的价格。并约定,陈卫东将广告费分开支付,每个时段1650元依合约交给电台入帐。

另外,在2003年2月至4月每个时段900元的广告费交给被告人郭巨流并不用开收据作截留款;在2003年5月至10月每个时段1350元的广告费交给被告人郭巨流并不用开收据并作截留款。被告人郭巨流于2002年3月至2003年10月间,先后20次收到了陈卫东交来的不用开收据的广告费作截留款共人民币2169000元后,由被告人邓子明、郭巨流、胡素桃、邓丽冰将其中的每时段400元的截留款共人民币830400元,按2:1:1:0.8的比例进行私分;

另外的每时段500元的截留款共人民币1038000元,由被告人胡素桃、郭巨流平分;而2003年5月至10月每个时段450元的截留款共人民币300600元,由被告人郭巨流自己占有。即:被告人邓子明分得人民币共345900元、被告人郭巨流分得人民币共992700元、被告人胡素桃分得人民币共692100元、被告人邓丽冰分得人民币共138300元。 3478580711750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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