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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新闻] 增城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实行综合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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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6-29 10: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城日报讯)2012年6月28日下午,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增城市委副书记、市长叶牛平主持召开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增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增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增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考核工作方案》、《增城市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二次补偿实施方案》。




3-5年实现全民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分类

为切实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力度,将生活垃圾分类向城镇深入推进,市有关部门牵头制定了《增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按照《方案》,增城市将按“大分流、细分类、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先对城乡垃圾进行大量分流,把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及可再生资源等固体废弃物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流向生活垃圾中;

接着把生活垃圾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及餐厨垃圾,并通过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设施配套,实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管理,进一步提高增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方案》明确,从2012年7月开始至12月,增城市将采取“市领导分片督办、部门挂点推动”等措施,通过广泛宣传、创建示范点、完善分类收运处理环节,实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通过全方位加强城乡垃圾弃置、收运和处理的管理,实现先分流后分类;通过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实现分类投放后续环节协调、配套。

根据《方案》,到2012年底增城市9个镇(街)将全面推广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分类先行推广实施区域居民知晓率达90%、参与率达80%、投放准确率达60%以上;先行推广实施街道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的示范区域。争取用3-5年时间,实现全民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基本建立完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7月起实施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考核

按照“围绕绿城建设,全面整治脏乱差,建设整洁文明增城”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优化城乡环境,提升城乡形象,市有关部门牵头制定了《增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考核工作方案》。按照《方案》,增城市将通过对各镇街、市直有关部门和各村居的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的定性定量考核,科学合理评价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绩效,促进权责明确、监管到位、奖惩分明的管理机制的形成,推动增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的全面提升。

《方案》明确,增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考核对象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9个镇街、282个行政村。按照责任分工、管辖范围、现有基础和管理要求,考核对象划分为三大类别:第一类别: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称开发区)。第二类别:市直局有关部门。

14个主要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体旅游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广州市工商局增城分局、市环保局、市科经信局、市公资办(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第三类别:9个镇街(含行政村)。根据地理位置、管辖范围和管理要求等划分为以下三个小组:第一小组为荔城街、增江街;第二小组为派潭镇、小楼镇、正果镇,朱村街;第三小组为新塘镇、石滩镇、中新镇。其中永和墟、宁西墟、仙村墟、沙埔墟、沙庄墟、三江墟、福和墟、腊布墟纳入属地镇街必检范围,按镇区标准进行考核。

根据《方案》,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由增城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牵头组织实施。市城管办每月对增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镇街进行月度考核,镇街每月按标准对辖区内所有村居全面考核。市城管办每月对村居重点抽查。结合日常督查、市民投诉、领导督办、上级检查等形式,采取月度考核、半年综合评价与年度综合评价等方式考核。

据悉,根据考核结果,增城市将对考核对象进行奖励。对增城开发区和镇街结合月度考核、半年和年终综合评价结果,半年进行一次“以奖代补”。市政府每年安排若干资金作为“以奖代补”经费。市直局14个主要责任单位不予安排奖金。镇街获得的“以奖代补”经费包含对行政村的“以奖代补”经费,由镇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整治经费。

对开发区和各镇街不同组别设置了不同获取全额奖金、部分奖金的条件,半年、年度综合评价分值均在60分以下的,不能获取奖金。“以奖代补”全额奖金以辖区人口为基数按比例计算,分半年、年度两次拨付,其中:上半年奖金额度不超过总奖金额度的40%,年度奖金额度不超过总奖金额度的60%。考评办法将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参合农民符合条件可获二次补偿

为提高增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合农民重大疾病患者的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市有关部门牵头制定了《增城市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二次补偿实施方案》。按照《方案》,新农合住院费用二次补偿是指利用新农合统筹结余基金,对已获得住院补偿并符合条件的参合农民进行再次补偿。二次补偿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方案》,新农合住院费用二次补偿对象为在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入院时间为准)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其单次住院费用按《增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规定进行补偿后达到二次补偿的起付标准可获得二次补偿。《方案》确定,以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报销后自付费用每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部分作为补偿标准,设立5种级别的补偿比例。

1级:1万元≤自付金额≤2万元,补偿比例为30%;
2级:2万元<自付金额≤3万元,补偿比例为40%;
3级:3万元<自付金额≤4万元,补偿比例为50%;
4级:4万元<自付金额≤5万元,补偿比例为60%;
5级:自付金额>5万元,补偿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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