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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新闻] 个体工商户注销 债主将其诉至增城区法院 债务还得户主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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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5-17 20: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城日报讯】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对其之前的债权债务不认账,债主一怒之下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增城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债务还得由原个体工商户主偿还。

个体工商户主辩称债务应由5名合伙经营者承担

陈某是经营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商户字号为广州市增城某食坊。自2015年1月起,陈某向黄某订购猪肉类货物,双方达成供需买卖关系。至2015年4月底,陈某共向黄某购买货物总价为62298元,有陈某自2015年1月至4月签收的多张送货单证实。后来,陈某一直未付货款,黄某不断催收,但未果。经黄某了解,陈某于2015年6月将其经营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有关升级手续,也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

黄某认为,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实质上是陈某经营的个体企业的延续,其债务应由该公司承接。实际上,其与陈某、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之间已构成合法的买卖关系,且陈某签收的送货单已确认收到货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和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298元。

庭审中,黄某称一直与陈某发生交易,且提供了有陈某签名的多张送货单作证。陈某对于黄某主张的货款无异议,却称该货款应由当时经营的5名股东共同承担;况且,当时是广州市增城某有道山庄向黄某购货,并非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黄某应当起诉广州市增城某有道山庄。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则辩称不认识黄某,也没有向黄某购货。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承担

经过增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与登记在陈某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发生交易,双方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黄某持有送货单原件,且陈某对交易事实及交易金额未提异议,故法院对陈某欠黄某货款的事实予以确认。陈某抗辩涉案货物实际用于某有道山庄非某食坊,但两家食店均用陈某名义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无论购买的货物用于何处,货款都应由陈某个人承担。此外,陈某主张广州市增城某食坊及某有道山庄均是与陈某榕等4人合伙经营并提供合伙协议予以证明,但陈某主张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交易的第三方,故黄某诉请陈某支付货款62298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陈某主张的内部合伙关系,可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后,另寻途径解决。由于与黄某发生交易的是陈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现广州市增城某食坊及某有道山庄均已注销,支付货款的责任应由陈某个人承担。而黄某诉请重新设立登记的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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