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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法院认定十元麻将数额较大 不能只凭“莫须有” 界限需尽快厘清

15-7-31 02:50|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713| 评论: 0|原作者: 朱永华/渤海早报

摘要: 打麻将向来被很多人奉为“国粹”,走亲访友,娱乐消遣,都少不了摆上一桌麻将。然而,“小打”怡情,“大打”则难免伤财,有时甚至触犯法律。广州市增城区的方先生和几个朋友打10元麻将,但是方先生采取的赌注方式自 ...
打麻将向来被很多人奉为“国粹”,走亲访友,娱乐消遣,都少不了摆上一桌麻将。然而,“小打”怡情,“大打”则难免伤财,有时甚至触犯法律。广州市增城区的方先生和几个朋友打10元麻将,但是方先生采取的赌注方式自摸一次最多可赢300元。法院因此认定其“赌资较大”,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就被行政拘留了3天。事后他认为公安违法,提起诉讼,增城法院2015年7月份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请。


上述这起事件,与不久前媒体报道的“8名大学毕业生到山东泰安旅游,在宾馆玩每把1元的‘炸金花’游戏,被当地公安机关‘顶格处罚’”,无疑十分相似。而与这8名大学生所受到的“顶格处罚”——“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相比,上述广州市民所受到的“行政拘留3日”,似乎并不算非常过分。尽管如此,广州方先生对自己打10元麻将受罚抱屈,强调“打麻将只是同事工作之余的娱乐活动,并非赌博”,显然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和依据。

因为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此前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又曾进一步明确,“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此外,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曾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由此不难看出,无论是广州方先生为“打10元麻将受罚”而抱屈,还是此前舆论为8名大学生被罚而不平,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现行相关法律对于如何准确分辨熟人间的打麻将、玩扑克的“赌博和娱乐”界限,仍然并不十分清晰明确;

比如,“赌博赌资较大”与“少量财物”之间、“以营利为目的”与“带有少量财物输赢”之间的清晰边界在哪里?以什么明确的标准将两者准确地区别开来?很明显,“赌博和娱乐”之间界限的不清晰,不仅会让像广州方先生这类市民,在面对警方处罚感到委屈不平,而且也会社会法治建设层面,影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因为“赌博和娱乐”的界限不清,势必会在无形中给警方执法带来巨大的“执法弹性空间”,进而为“选择性执法”甚至“养鱼执法、执法经济”等现象的滋生提供极大的便利。如此一来,不仅警方的“严格执法”品质很难保证,而且也会进一步损害法治秩序应有的可预期和稳定性,以及基于此的“全民守法”法治目标。

从当事人的叙述和法院查明的情况来看,方先生下班之后和几位朋友聚在一起,打10元的麻将,因居民投诉,遭到警方查处,现场从四人身上收缴“赌资”840元,随后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四人做出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但按照,《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表明,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警方之所以对四人进行行政处罚,一是认定查获的赌资840元,属于“赌资较大”。而是认定一桌四人采取“10元爆炸胡自摸奖五条码”另加明扛和暗扛的赌注方式论输赢,赌资输方每盘每人输10元至60元或更多;

赢方每盘能赢30元至300元不等,实际上是以较小的金额付出博取较大金额收入的可能性,符合赌博性质。而在被行政拘留处罚之后,方先生将做出处罚决定的增城公安局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公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法院根据上述认定,认为方先生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公安对其行政拘留3日并无不当,于是判决驳回方先生的诉请。

警方对方先生做出的处罚,包括法院最终维护警方决定中,至少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尽管现场收缴“赌资”840元,但这样的所谓赌资平均到四人身上仅仅只有区区210元,这样的“赌资”放在全国任何地方都难以称得上“赌资较大”,尽管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赌博行为中“赌资较大”的起算点是多少,但按照“法无禁止不可为”的基本准则,警方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凭自己“臆想”的“合理标准”对四人做出行政处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其二,警方同样犯了“莫须有”的有罪推定错误,方先生四人本身打的就是10元一局的小麻将,充其量只能算公安部《通知》中所称的“娱乐活动”,但警方却将当地麻将娱乐中的“爆炸胡自摸奖五条码”“另加明扛、暗扛的赌注方式”全部算进去,最终得出“输赢30元至300元”不等的“赌博结果”,这明显的是一种想当然;

且不论这种最高输赢300元的几率在10元麻将中有多少可能性,单就这种“莫须有”的算法就明显存在“有罪推定”,这与认定“买菜刀就是杀人犯罪”几乎没有本质区别,按照警方的这种算法,即便是1元麻将,在某些地方把各种明杠、暗杠、清一色、一条龙、自摸再加杠后花翻倍等等算进去,都可能是“数额较大”,而且关键是现场赌资一共就840元,即便是全部赢到一人手中,又怎能算得上“数额较大”;

广东增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众所周知,如果说840元的“赌资”在当地能算得上“较大”,恐怕连警方自己都未必相信。法治社会的最基本体现是依法执法,法官更应当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身就是朋友相聚10元一桌麻将娱乐,又怎么可以按照“莫须有”的逻辑去想当然推定,而且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界限不清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应当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

而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执法部门则应当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宽容,不允许有违背事实的“莫须有”推定,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宗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公民没有明确违反法律且没有给社会秩序带来影响和损害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和模糊想象就对公民娱乐实施处罚,不只是执法素质问题,更是在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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