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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次新塘大敦村6.11问责处理,看舆论监督的弱化

11-7-11 08:28|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982| 评论: 0|来自: 东方早报

摘要: “免去刘某新塘镇党委书记职务。”“免去麦某新塘镇党委副书记并提名依法免去新塘镇镇长职务。”“给予大敦村党支部书记吴某、村委会主任卢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以上这些充满“某”字的文字,来自7月8日《广州 ...
“免去刘某新塘镇党委书记职务。”
“免去麦某新塘镇党委副书记并提名依法免去新塘镇镇长职务。”
“给予大敦村党支部书记吴某、村委会主任卢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以上这些充满“某”字的文字,来自7月8日《广州日报》题为《广州市综治委通报“6·11”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的报道。“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即上月发生在广州增城的“增城事件”。处理结果的通报涉及17人,全以“×某”替代,其中被问责人员6名,犯罪嫌疑人11名。

2011年7月7日,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会议,通报增城事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都必须正视这次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增城市委、市政府已启动问责机制,免去增城市新塘镇党委书记,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但我们却“正视”了一份满是“某”字的名单,“暴露”出几个说不出全名的被问责官员。不仅《广州日报》做了“某”字的报道,广东省多家媒体都做了相同处理,这些报道的共同作者是“通讯员穗综宣”。为什么问责官员不能写出全名,仅以“×某”称呼?这个“某”字暴露了什么,又回避了什么?

广州有关方面认为:当前一些地区部门社会管理创新意识不强,解决复杂问题的办法不多;基层组织建设滞后,基层管理工作薄弱;流动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不到位,尤其是对流动人员关爱不够,等等。这些导致了“增城事件”爆发。有问题,就应有人负责,给公众一个交代。这是问责机制最朴素的原则,既然要给公众一个交代,就要公开透明。问责官员本身,就是公开事实、澄清误解、重收公信、重拾民心的机会。而一个“某”字却再次伤害了公众的信任。

被问责官员的信息,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他们也不是未经法院判决的嫌疑人,当地党委、政府已依法依职做出决定,理当昭告天下,以示公信。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免职官员信息应属“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何以羞羞答答,以“某”相称?退一步说,这样不点名的通报有何意义?

资讯发达的今天,网友随手搜一下,微博上问一句,很容易查出被免职的官员“刘某”、“麦某”等到底何许人也。政府不主动说,公众也会知道,主动公布显得更积极、更有诚意;相反,掩耳盗铃用“某”字搪塞,只会在“增城事件”的伤口上撒盐,为流言发酵准备温床。

另一方面,中国的舆论监督发展到今天,实为不易,有赖于一代代有担当的媒体人的共同努力。国人曾生活在一个万马齐喑的时代,“拍苍蝇”式的舆论监督也不敢指名道姓。比如,在1962年,迫于当时的舆论环境,南方日报编委会发出了《关于报纸不作点名批评的通知》。这是那个特殊时代里中国媒体监督的缩影,与其说是“和风细雨”,毋宁说是当时国人的知情权、言论权,没有得到尊重。

改革开放之后,万象更新。1980年10月16日《中国青年报》在头版头条刊发通讯《敢于向特权挑战的人》。报道指名道姓批评当时的商业部部长王磊,是丰泽园饭庄的“特殊宾客”,不仅大吃大喝,而且一顿饭几十元钱自己只付一两元……该部长迫于舆论压力,不但补交了饭钱,还做了公开检讨。

31年前,媒体敢于指名道姓地批评;31年后的今天,我们的媒体在通报被问责免职的乡镇官员时,居然以“刘某”、“麦某”称呼,这不禁让人感慨。2008年第6期的《同舟共进》上发表了南方日报社原社长范似锦的文章——《主流媒体的舆论监督不应弱化》,文中表达了对在网络勃兴的时代里,由于种种不合理的限制,主流媒体的舆论监督被弱化的担忧。

问责官员的报道不能写出官员全名,仅以“某”相称,是主流媒体舆论监督被弱化的表现。大道新闻不充分,小道消息才有市场;公开批评的渠道不流畅,民间积怨会埋得更深、变得更危险。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曾坦言“不怕群众发脾气”。直面群众批评,不仅是官员的胸襟,更是官员的责任;直面群众批评,也须从公开信息做起。没有坦诚,就没有信任;没有信任,就没有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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