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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09-4-16 05:29|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152| 评论: 0|来自: 增城日报

摘要: 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让广大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真正享受到政府承诺的奖励,2009年4月广州市人民政府通过了《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对2008年1 ...

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让广大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真正享受到政府承诺的奖励,2009年4月广州市人民政府通过了《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在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计划生育奖励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详情可致电增城市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科电话:020-32821209、32821210咨询)。



一.增城市城镇有以下三种不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

第1种.2008年12月31日前在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2)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本人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3)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按照职工退休时上年增城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无子女人员按100%)确定奖励标准。如已兑现部分奖励的,扣除已领取部分、补足差额。

第2种.从2009年1月1日起,具有增城市城镇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2)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本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且该子女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50元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第3种.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没有享受过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人员、企业失业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时退休金按100%发放的人员(不含上述“第1种”的人员),按上述第2种的独生子女父母条件和奖励标准发放奖励金。

二.需要领取奖励金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带齐所需的资料办理手续。

第1种.2008年12月31前在单位退休符合奖励补助条件而未兑现的人员。属退休时所在单位有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应向单位领取并填写《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a表)》,由所在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后发放奖励补助金;属退休时所在单位无能力支付奖励金的,应向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a表)》,由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后,交本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和街(镇)计生办审核,再交回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集中办理申领手续,然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分3年3次发放;

属关停转破企业的,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a表)》,交居委会初审,由居委会集中交街(镇)计生办复核,再交原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办理申领手续,最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分3年3次发放。申请人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应带齐以下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及有关婚育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2种.2009年1月1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属财政供养人员,应向所在单位申领取并填写《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b表)》,由所在单位初审后交主管单位审核确认,由所在单位随退休金发放。属财政供养人员以外的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b表)》,居委会初审,街(镇)计生办复审后向本人退回申请表,由办理退休手续部门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随养老金发放。

没有养老金的,由居委会发给本人存折,代发机构将奖励金划入个人账户中。属达到奖励年限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随工资渠道发放,其他达到奖励年限但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限的人员,由代发机构将奖励金划入个人账户。申请人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应带齐如下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有关婚育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外来迁入人员,则还需要提供原户籍地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落实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1阶段.从2009年3月30日起至4月15日,各办理部门接受2002年8月以前退休、单位没有兑现或只部分兑现了奖励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申报。
第2阶段.从2009年4月15日起至5月1日,各办理部门接受2002年9月至2008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单位没有兑现或只部分兑现了奖励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申报。
第3阶段.从2009年5月1日起,各办理部门接受2009年1月1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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