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 一、银行卡密码尽量避免使用生日、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容易被猜中或简单、有序的数字; 二、勿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 三、刷卡消费时,不要让银行卡离开视线范围。拿到收银员交回的签购单及卡片时,应认真核对签购单上金额是否正确,卡片是否确为本人卡片;不要随意丢掉交易单据。 四、在银行卡异常交易发生时,及时修改密码及报警; 五、应当不定期修改密码,长期不用的大额资金转存入定期。 卡被盗刷要立即取证 据法院介绍,在判决上,银行被判全责、主要责任与一半责任的情况都有存在。市民要加倍小心pos机,消费时如需刷卡,一定要亲自到刷卡机前操作,输入密码时,必须用手遮挡键盘。法官还称,金融部门应尽快提高银行卡识别系统的技术水平,才是“治本”之策。另外,市民遭遇盗刷,应第一时间取证: 1、得知被盗刷后第一时间的报警记录; 2、能够证明取款发生时,真卡(或存折)在其本人手中的证据。为此,可以迅速到最近的银行柜台或atm机进行一次存、取款交易,并保留凭证; 3、迅速向发卡银行提出止付要求; 4、向涉案银行反映情况并要求对监控录像进行提取和保留。 5、建议市民开通银行短信通知功能,及时发现“盗刷”行为。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克隆卡”案件数量在广州呈上升趋势。以部分城区为例,白云法院2011年以来收案20多件,被盗刷的金额近200万元;越秀法院2012年1月份就受理16宗类似案件,比2011年同期增长5.3倍;广州中院2012年半年时间受理的储蓄合同纠纷类案件就已经超过2011年全年的数量。市民如何避免“克隆卡”之害?广州中院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一时间取得证据很重要”。 异地跨境盗取增加破案难度 据法院介绍,“克隆卡”案件出现一些新特点:银行卡磁条信息多通过在特约商家刷卡,或被安装在自助系统的读卡器秘密窃取;存款多在异地、跨行盗取,甚至有银行克隆卡在境外被盗刷,跨省市及境外盗取超过70%。由于当事人普遍取证困难,尤其是存款在境外被盗刷的案件,多是犯罪团伙而为,它们分工细化,反侦查手段先进,公安机关破案难度较大。此外,被盗刷的数额越来越大,目前立案标的10万元以上的案件约占30%左右。 建议开通银行短信通知第一时间发现“盗刷” 记者统计发现,在媒体披露的案件中,法院判决银行和用户承担责任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既有判银行全责,也有判银行与储户各半责任,还有判银行负主要责任的情况。同是“克隆卡”案件,为何会有不同的判决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纠纷案件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用户不知如何提供证据而导致承担诉讼不利后果的情况。 在7月,顺德法院披露的“克隆卡”典型案例中,一位市民卡里的钱被取后8天才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卡里的钱是被其他人盗取,而被判决驳回。广州中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在遭遇“克隆卡”盗刷后,应当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并注意保存好证据,可致发生诉讼后居于有利地位。为了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有力的证据,建议市民开通银行短信通知功能,以及时发现“盗刷”行为。 法院可以通过多种证据认定“盗刷” 如果用户没有提供被“盗刷”时卡(或存折)在手中的证据,法院也仍然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实“盗刷”行为。例如,用户持有的真实存折中,并无涉案交易的打印记录;或者银行监控录像中所记录的涉案交易中用以取款的银行卡的颜色、图案等与真实的银行卡不一致;“同一张”银行卡在较短时间内在相隔甚远的两地进行操作等。在提交录像方面,银行也负有配合举证的责任。如果用户在“盗刷”发生后较短时间内已经提出查看录像资料,银行如果以设备故障或是超出保存时间为由加以拒绝,那就是没有尽到证据持有人的责任,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收银台摄像头易成“泄密”帮凶 资料显示,在广州两级法院审理的利用“克隆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的案件中,随着银行防范措施的增强,在自助银行和柜员机上装读卡器的手段已经不太有效,犯罪分子盗取密码越来越多地利用pos机来实施。在天河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是一家餐厅的服务员,其在网上购买了读卡器后,利用为顾客买单的机会,先盗取用户的卡信息,然后再在用户输密码时偷看,先后作案多起。 记者还发现,刷卡消费时还有一种容易造成密码泄露的隐患。许多商户为了安全起见,都在收银台附近安装监控摄像头,致使很容易记下用户输密码的过程。为此,警方多次提醒,在商场、餐厅、酒吧等场所进行消费需刷卡时,一定要亲自到刷卡机前操作,输入密码时,必须用另一只手遮挡键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