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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县建置时代的考究

13-1-22 11:42|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257| 评论: 0|原作者: 曾昭璇

摘要: 广东省修志中一大问题是各地修志时,最先遇到的难题是该县建置的时代和定名。例如:清远县志办即曾函询秦冽江县之名除见(郝玉麟)《广东通志》外,还有什么根据?博罗县志办亦有提及“傅娄”是否即为今博罗县?因汉 ...


他把增城县的建置,由《南海志》说的“建安六年”,提前到“永和五年”以前,即把增城县建置,提前了61年。解答了乾隆以来学者们的疑惑。王君于修志工作8年后,提出此意于240年后,不能不说是广东省市修志的一大功绩.至于增城县始建于何时,王君说:“汉初,裁减郡县是因经长期战乱,人口锐减之故。三十多年后,至明帝才开始恢复一些。因而增城建县,最早不会超过明帝六年(公元58年)”。

但唐森教授在《羊城今古》1994年第三期《关于增城建县始于何时的我见》一文中说:“应在汉元始二年至后汉水和五年之间”,即用《前汉书》郡国户口断于元始二年(公元2年),和《后汉书》郡国户口断于永和五年(140年)定出。则他亦同意王一洲同志的增城县早于“建安六年”一说了。只上限略有不同,即提早一些了。

具体说,他认为“在顺帝在位的永建至永和期间(即公元126—140年)可能性大些。”并指出王君一文“后劲不足”,而他是“接力棒式”补充云云。并说增城建县考虑政治上需要有关,“经济意义方面的人口增长则居次要”。这些都是很有见地的补充,应加注意。

三、增城县置于“吴黄武中”说

增城县除建于“建安六年”说外,另有立于“吴黄武中”说。因《太平寰宇记》岭南道,广州:“增城汉番禺县地,吴黄武中于此地置东郡,而增城县,因增江为名”。此说亦述自宋人,但《寰宇记》多袭唐语,故恐有所本,所述与唐人相同。而只增加了“吴黄武中于此地置东郡”,疑东部即东官郡之误,因《旧唐书 地理志》云:“增城后汉番禺县地,吴于县置东官”。即吴时把增城县地建立东官郡。唐杜佑《通典》亦说:“增城汉番禺县地,吴置东宫郡于此”。即宋人袭唐人语也。

关于《寰宇记》中“而立增城以一语,清代学者即有疑之,如华源《晋书地理志新补正》卷五南海郡增城条中按语即说:“《太平寰宇记》以为吴英武中所立者非”。而《寰宇记》的作者亦未全肯定增城非汉县,而是以“疑汉末县废,至黄武时复立也”为解。增城县历时长久丶暂时废置,亦有可能。观乎南宋《舆地记胜》说增城“非立于吴也”,而《舆地广记》却又从“黄武中立”说(卷35广南东路广州增城条)。即宋代学者们对“黄武中立”一说已有不同意见。

按东官郡据记载主要有3次;1.吴黄武中于此地建东官郡,(在增城);2.晋咸和六年分南海置郡(《广州记》),领县六:宝安、英德、兴宁、海丰、海安、欣栾。(与增城关系不大);3.隋废郡为县以隶广州;唐改名东莞县。上次三次重大变革中,第一次表示东宫和增城有密切关系。在第二次变革中,东官郡似向东扩展时形势所需要而建郡的,从所领6县看来,即向广东东部沿海扩展形势。而与增城县关系不大。

隋代以后,废郡为县,表示当时广东东部巳发展成郡县,不受东官郡控制,自成行政区划单元。故东宫郡治宝安,也迁至东莞,降为一县,县改名东莞,与增城县隔东江三角洲前身的广大海域,遥相对应了。故《寰宇记》说东莞东南水路320里,无陆路。更古的《南越志》更说;“广州水东流入海,帆道三日至东莞”由于东江三角洲成陆,两县关系密切起来,故宋初记录有东莞县入增城之说,《宋史 地理志 东莞》;

“开宝五年废入增城。”又《宋会要 方域 七之十二》:“东莞县五年(开宝)废隶增城县。”《元丰九域志》:“东莞县入增城”,下文即又说:“六年复置四会、东莞、义宁三县。”但到元、明却有相反记载,如《永乐大典》11906卷中,引《图经志》云;“开宝五年废县入东莞,六年复立本县。”按《图经志》未知是否即宋《广东路图经》(见阮元《广东通志 艺文略》所记者?)

这种同时代看作相反记述的情况,多由笔误或所本不同引起。并非事实有相违之处。如开宝五年一事,和建东莞县一事有关。即把增城东莞两县建为一县。增城和东莞分合,事载不同项月中,在东莞言废入增城,在增城言废入东莞,所言虽异,而本义则一。而增城在合少存多,故从沿革上言,在一代之中,可称长在者也。即各县志中,均认为增城县自汉以来,未曾更变。

四、《增城县志》之处理意见

余读王、唐二先生文,并提出了本人同意的意见。黄启臣文未到。故《县志》处理时,应重视我们四人意见。同与异都应反映出来。以示今天修志工作的水平,和解决问题的深入程度。大致可作如下处理。
1.本“存史”精神,故余主张各说并陈,而我们的观点(即:增城在后汉永和五年已经建县)可以详些;其次,增城建县于后汉建安六年之说,亦应将该说资料,予以列入。使读者得知增城建置之详细情况。
2.本《县志》对增城县建置亦应把我们论点摆清楚,不要三言两语带过,使后人对我们工作一知半解,如只知有人不同意“建安六年”一说,而不知为何不同意。即对此等重要关键史实,要交待清楚,使后人可沿此进行深入一步研究。
3.为避免《县志 建置》一章太长,文字太多,可采用附录形式。如把学者意见,归入附录之中,或在《艺文》一章中采入,即《艺文》一章不仅收录诗文,亦应采录考证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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