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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2014年头5个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87宗 处罚金额达207万元

14-6-6 11:04|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092| 评论: 0|来自: 增城日报

摘要: 2014年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2014年中国的主题是“向污染宣战”,倡导全社会共同行动,打一场治理污染的攻坚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保卫我们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向污染宣战”,离不开铁腕执法,增城市环保部门结合 ...


增城市环保局副局长廖芸栋:深化四大执法措施。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2014年6月5日,记者就“两高”司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城的环保计划等问题采访了市环保局副局长廖芸栋。

记者:“两高”司法解释有什么亮点?
廖芸栋:“两高”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就在于:1.第一次界定14项“严重污染环境”的范围和认定标准;2.入罪门槛降低,处罚标准更严。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记者:“两高”司法解释公布后,增城市环保局是如何落实其法律精神的?
廖芸栋:我们重点做好了三方面工作:1.通过组织培训、宣传法律法规等,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增强企业守法自律意识,严防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发生。2.加大执法力度,结合广州市对电镀行业挂牌督办要求,对增城市电镀、线路板等重金属企业加密监测频次,对一批排放超标的企业依法立案查处,并要求其他达标排放的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3.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联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实行“三个一律”,就是一律依法查处,一律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一律通过媒体曝光。

记者:目前增城有何环保执法计划?
廖芸栋:下一步,环保部门将以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为突破口,重点解决侵害群众环境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化四大执法措施。1.坚持执法监管与服务企业相结合。加强企业守法引导,积极探索建立促进企业守法的工作机制,加大守法宣传力度,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2.坚持环境执法与举报相结合。充分发挥12369环境投诉热线作用,鼓励群众踊跃反映环境污染问题,为环境执法提供重要线索,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3.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认真贯彻“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强化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查处移送环境违法案件。4.坚持正面宣传与反面曝光相结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关心、理解、支持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曝光严重环境违法企业,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震慑违法排污行为。

“两高”司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于2013年6月19日正式实施,与2006年的司法解释相比,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很多标准都有所降低,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解释》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中,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坑道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同时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也作出了明确界定。

针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项罪名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对于强化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致超30人中毒”被界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要件由原来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污染环境”不仅包括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实害结果,也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情形。对此,《解释》明确了14种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据了解,《解释》还对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降低了适用标准。这些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将酌情从重处罚

《解释》还体现了对环境敏感地区和敏感人群的特殊保护。行为人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在医院、学校等人口集中地区排放有毒物质等行为,与一般的环境污染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有必要依法予以严惩。对此,《解释》专门规定,实施污染环境等犯罪,具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触犯多个罪名从一重罪处断

据了解,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实质上是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同时触犯了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两个罪名。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明确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规范环境污染鉴定程序

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常常涉及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等专门性问题,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有效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解释》明确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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