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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城乡环卫管理规定》颁发实施 拒不进行垃圾分类的 罚款并拒收

14-7-15 03:34|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183| 评论: 0|来自: 增城日报

摘要: 2014年7月上旬,《增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发实施。除进一步完善各项环卫管理标准及机制外,增城市还把垃圾分类有关条例写进《规定》,鼓励推广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收集模式,在生 ...


居委要组织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学校等单位和增城市场、物业小区、居民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合适的垃圾分类收运模式。每个行政村要建立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工作机制,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逐步做到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广场、公园、客运站、码头、集贸市场、居住小区、加油站、医院及各机团单位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应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交付。

《规定》明确,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督促物业小区做好环境卫生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检查和督促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要求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履行环卫保洁和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物业管理单位服务评价制度,把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工作列入评价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建立退出机制。增城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则需督促出租屋主或租住人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收集容器,并按照辖区的垃圾投放方式进行分类投放。

环卫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同步

《规定》要求,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居住区建设以及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要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建设的,环卫设施应与首期工程同时竣工交付使用。《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划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在增城市、镇(街)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中明确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设置标准。

同时,国土管理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和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选址、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增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不得阻挠建设。

市民参与监督举报环境卫生问题有奖励

《规定》鼓励市民主动对损害、破坏城乡环境行为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对举报环境卫生问题者,经核实后对个人实施奖励;有关单位和部门对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规定》明确,相关部门、镇(街)应设立相应的投诉专线,并将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信息一并向社会公布,主动受理辖区内市民群众的监督投诉。

相关部门、镇(街)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特殊情况报请市城管办同意后,应当在6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严重影响城乡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新闻媒体要主动进行曝光。各责任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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