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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信部电子五所的增城项目为例 谈谈在土地资源整合过程中的法律运用

14-8-13 11:06|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3023| 评论: 0|原作者: 鲁阳/肖军/江岚

摘要: 在人口、粮食、资源和环境这未来世界的四方面危机中,土地资源问题必然成为了矛盾的焦点,我国人均土地面积只有世界人均土地面积的1/3左右,在国家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就需要对城区内 ...


(五)某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保障问题

据了解,因某国企经营不善,从1996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间职工处于待岗状态,无工作安排,我们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需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及根据《关于1998年企业下刚刚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的通知》(穗劳计字【1998】9号)和《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性水平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穗劳计字【1999】14号)的规定,建议某国企按照从1996年1月至1999年6月按340元/月/人的标准及从1999年7月至2006年6月按442元/月/人的标准补发下岗职工的生活费。

(六)解决某国企职工住房安置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及政策,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安置问题可以采取兴建公租房、廉租房的方式进行。但是由于公租房、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和管理要求较为严格,采取这两种方式进行住房安置并不能彻底妥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但集资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优惠政策均已停止实施;而居住在国企宿舍楼的职工强烈要求承诺取得安置房房产证才搬迁,职工要求与现行法律及政策规定存在较大矛盾和冲突,职工的住房安置问题一度成为整合土地工作的瓶颈。

经过我们仔细查找及认真分析,发现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的文件精神,借助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对国有企业旧住房进行改造,通过政府筹集大部分,职工自筹一部分合理承担安置房建设资金,把改造后的房屋产权让渡给职工,可以保障职工“居者有其屋”,提高职工对安置方案的接受度,从而顺利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三、土地资源整合方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一)劳动争议仲裁:部分职工在2006年国企改革分流职工时,认为国企改制和改革分流未获得上级部门的审批及职工大会的讨论审议,是不合法的,并且拒不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的手续,直到2013年即本次土地资源整合时才补办了相关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

但该部分职工认为该国企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存续至补办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之时,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针对该部分职工的仲裁申请,我们经过收集证据、结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提出了劳动仲裁应对方案,即:国企进行改制和改革分流是得到了增城市政府的批准,是合法有效的;

国企制定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国企与仲裁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在改革分流时以统一经济裁员的方式已解除,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人已实际领取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所有费用,其再次主张前述补偿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并且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二)劳动诉讼:本次土地整合范围内的某事业单位以某职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于2004年将某职工开除,但该职工至今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我们经过收集证据并结合《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了诉讼应对方案,即:某事业单位将计划生育依法写入规章制度,该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该职工在提起诉讼前曾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因超过诉讼时效未予受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可知,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时效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经过开庭审理,法院驳回了该职工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土地权属争议:工信部电子五所增城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核心位置的一块土地,虽然该土地登记在广州农密公司名下,但某事业单位认为实际权利人并非农密公司,并收集证据向朱村街提出异议。经过分析,我们建议朱村街召集农密公司和某事业单位针对该土地的权属争议进行协商,后经我们多次参与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为不影响政府的收地工作,暂且搁置土地权属争议,由三方签订监管协议,将土地补偿款监管在银行,待双方日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但农密公司后来又针对监管期限、监管账户、诉讼保全及与事业单位的其他债权债务等问题提出要求,经三方再次协商后,最后拟定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补偿款监管问题的三方协议》、《合同终止和债务问题协议书》,前述问题的协商及三份协议书的拟定都由我们全程参与进行风险把控、提出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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