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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佛山政协何剑锋开玩笑抱简子君跳水库溺亡案始末:“同罪”量刑差距成鸿沟

14-8-22 09:56|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23402| 评论: 0|来自: 重庆青年报

摘要: 在简子君没有准备的情况下,澳门商人何剑锋因“开玩笑”抱其入水导致其死亡,被告人最终被从轻判决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这起2013年发生在广州增城的案子,由于判决过轻,成为舆论焦点。然而,拒绝还原的细节、“ ...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删除了前文中增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中提到的:“突然抱住不会游泳的被害人”。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人何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最终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在2014年3月26日,因为这件事,他已经被撤销了政协委员的身份。”王旭阳透露,在判决以后,何剑锋在增城市看守所待了近半年;

“判了缓刑以后就出来了,现在已回到澳门。被害人的家属也在澳门,他们一直很悲痛。”对于何剑锋的身份,王旭阳告诉记者,其父亲在澳门有一家建筑企业,两三年前父亲去世,他子承父业。“他现在在佛山有一个建筑公司和一个小区的房地产小项目,都是父亲企业的项目。出事之后,这个企业现在由20多岁的弟弟接手。”

“同罪”常判4至6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此案,2011年4月29日,江苏徐州新沂市法院开庭审理的“宝马车碾压儿童案”,也是将被告人伍坦定罪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为有期徒刑4年,看起来似乎更为合乎法律。

其案的事发况是,伍坦驾驶机动车辆在居民小区内道路倒车时,因对车后路面状况疏于观察,将在车后玩耍的幼童撞倒、碾压,后因对该车辆操作不当,致该车左边前后轮再次碾压被害人。同样,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这在量刑上是肯定差别比较大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蒋子中认为,这一事件可和何剑锋案件相比。“抱人跳下水,造成他人死亡的原因,并不是完全在主观上没有过错。针对这个个案来说,我个人认为偏轻,缓刑是不太合适的。”值得关注的是,记者查阅资料,国内诸多“过失杀人”均被给予4至6年的有期徒刑判罚,这一判罚引发诸多法律专家的强烈质疑。

对此,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蒋照军说,“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完全可以预料到严重的后果。判一年半实在太轻了。”“抱着跳到水里,是放任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这个更接近间接故意杀人。”蒋照军说。

难逃“花钱买命”之嫌

“过失致人死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确实界限相对比较难把握。”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副教授陈小彪表示,此外,任何人在法律判刑之前都是无罪的,在法律上为“疑罪从无”。陈小彪称,法院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来判断的,不是由被告人证实,而是检察院来调查。由此,是否因为法律上存在的这种界限模糊和较大的弹性,而产生放纵犯罪的负面影响。

对于刑法在弹性上造成的不良效应,在前两年贵州习水、陕西略阳、浙江永康频发的性侵事件已有先例。当时,嫖宿幼女罪因此被公众视为“恶法”。在“嫖宿幼女罪”上,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如果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往往会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十五年。

同样的担忧,对于过失致人死罪,在后果上是否会造成相应的影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蒋子中认为,“在嫖宿幼女上,只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应该定性为强奸,如果单独定罪,弹性就会非常大。过失致人死亡主要在量刑上存在问题。”

“人都是有可能利用这样的法律空子和弹性去进行故意的危害行为。”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永建认为。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蒋照军明确表示,这样判罚示范效应非常不好。“引起很大轰动,是因多少钱的赔偿,最后量刑了,这会是‘花钱买命’的错误法律理念。”

“这样对法官的操作空间是很大的,容易混淆的地方会造成比较大的自主权。遇到过失致人死和间接故意杀人时,辩护律师会尽量按过失来辩护,双方争议确实比较大。”蒋照军呼吁,希望高法院能发布一些司法解释,最好对此进一步量化一下,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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