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民政局:加强对镇街、村(居)的业务指导,社区评优评先活动落实人口计生“一票否决权”制度;负责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婚前教育,按规定把好婚姻登记关;协助宣传免费婚检、孕检工作;每月初要将上月的婚姻变动情况通报增城市人口计生局;在查处违法婚姻等工作中,要结合人口计生工作进行管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收养登记办法等规定,规范社会收养行为,做好收养登记管理中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工作,防止以收养为名的计划外生育行为;在发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区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对因节育手术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按政策给予必要的救济;在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整体规划中纳入人口计生工作,把人口计生工作作为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增城市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积极开展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指导、督促工作,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开展对涉及人口计生的法律服务工作;协助镇街加强对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 增城市财政局:加大本级增城市人口计生经费投入,每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经费比上年要有所增长;落实增城市本级人口计生工作各项专项资金安排;配合增城市人口计生局探索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指导镇街财政部门安排好本地区人口计生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上级有专项工作安排,及时调整专项经费预算,确保顺利通过省、广州市考核;督促增城市国有企业单位落实人口计生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度;督促增城市属国有企业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待;做好人口计生方面的维稳工作;做好本系统内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 增城市人社局:指导和督促增城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单位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做好人才引进、调入和人事代理人员的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支持人口计生干部培训计划立项,将人口计生培训计划列入公务员培训积分管理系统;在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为用工单位办理流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时,应查验其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对国有、集体企业招聘和外地调入职工时,要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继续做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的发放工作;协助开展档案挂靠人员和集体户口人员人口计生管理。 增城市国土房管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物业小区进行人口计生工作检查和考核,并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物业小区住户的人口计生工作;国土房管部门在办理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证明的应在十天内通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对租赁房屋不登记备案的按规定对出租人予以处罚;积极配合做好拆迁户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增城市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在增城市承接任务的施工、监理企业人口计生工作的检查,对违反人口计生相关规定的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针对建筑工地流动人口,加强人口计生管理,深入工地、民工宿舍等地进行广泛的人口计生宣传;积极配合增城市人口计生局开展大型宣传服务活动。 增城市文体广新局:把人口宣传和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纳入增城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中;积极创作、推广优秀人口计生文艺作品;充分发挥阵地、资源和人才优势,开展人口计生宣传,做好人口计生免费公益广告的宣传工作;推动人口计生生殖健康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 增城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出租车司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计生管理,监督公交企业、出租车企业对超生人员五年内不予招用;道路运输驾驶员因超生接受处理之日起五年内,其从业资格列入暂不录用名单。 增城市农业局:积极扶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脱贫致富,重点在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农科技术帮扶和农产品市场信息等方面向农村独生子女和纯生二女家庭倾斜;协助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检查农村独生子女和纯二女家庭优待政策的落实。 增城市人口计生局:承担增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年度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通报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探索建立以增城市人口计生局业务科室为依托,有相关综治责任单位参与的专门工作组,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推动增城市人口计生工作稳步、平衡发展;组织检查、考核各镇街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组织评估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增城市卫生局:协同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单位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病残儿初审工作;负责处理卫生系统节育手术事故及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与人口计生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有关计划生育科研项目技术鉴定;协同人口计生部门组织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与治疗;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规范计生医学诊断证明的管理和发放,诊断证明必须由医院医务科盖章确认;负责对避孕药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涉及避孕药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证避孕药械的质量安全可靠;明确要求和督察各医疗保健机构在接收孕产妇时,要按规定核查其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证进行产前检查、待产、生育的要及时通知该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的镇街人口计生办,并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对做假手术、假证明、假医学鉴定、擅自做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保胎结扎等的医务人员、医疗保健机构以及无证执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法依规独立查处“两非”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