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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在增城”熊抱“陌生美女 致其溺亡案绝不能从轻处罚 此例开将后患无穷

14-8-13 10:41|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831| 评论: 0|原作者: 郭晓冉/戚伟

摘要: 一名房企老总在水库戏水,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笑闯下大祸,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2014年8月上旬,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 ...
据《新快报》2014年8月13日报道,澳门人何某锋在广东佛山经营房地产生意,还是佛山市政协委员。2013年10月16日何某在增城市荔城街百花林水库戏水时,将一名素不相识的少女抱起跳入水中,少女溺亡。近日,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位政协委员光天化日之下,面对一位素不相识的女子,竟然从后面抱着其腰一起跳入水库中。我们姑且不论他是开玩笑,或是出于其他目的。单单此举,就具备了过失犯罪的要件。陌生女子,必然有着不会游泳的可能性,他无视这种可能性,就是纵容了危险的发生,这样的行为岂是“玩笑”二字可以轻松盖过的?

再者,他以其在国外生活为由,性格比较奔放。但是这是中国人的土地,他作为一名中国人,“男女授受不亲”应该知道吧,面对一名妙龄女子,竟然行如此之举,恐怕有点奔放过了头吧。纵然何某有自首情节,而且有悔改表现,也不能从轻处罚。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讲过,敏感性是影响法律处罚效果的主观原因,这导致同一刑罚的实际效果在不同社会个体之间的不同。

并且,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制止一次犯罪,还在于预防二次甚至多次犯罪。这位政协委员还是两家企业的老总,是做房地产生意的,可能这五百万对于他并不算什么。法律还从轻处罚,这样的处罚对他产生的预防再次犯罪作用,效果可能并不明显。

推而广之,如果这种行为从轻处罚,会不会在社会上引起不好的影响,即让那些有钱之人产生了一种花钱就能减刑的错误认识论?总而言之,一名花季少女的芳华陨落,岂是可以用钱来弥补和衡量的。法律在量刑时候,务必要考虑到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灵活运用法律这个标杆,才能让法律天平发挥最大的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之效用。

虽说“男女授受不亲”这种过分的礼教已经不适合当下的社会,但是陌生异性之间,还是应该保持充分的尊重。否则,就算何某锋是“开玩笑”,抱着陌生少女跳入水中,也与在地铁上偷拍、偷摸女生的色狼无异。是什么令何某锋无视社会约定俗成的尊重,跟陌生少女开这么危险的玩笑呢?是有钱,还是“上流社会身份”?无论是出于什么心态,做出这种不轨的行为,都表现出了他的无知和狂妄。

“在国外生活过”不能作为掩饰其狂妄心态的借口。假如换成是他所认识的某位官员的夫人,恐怕他就算在外星生活过也不敢胡来。由此不难看出,在公共场所随意拿陌生人“开玩笑”,体现出何某锋的心态已经扭曲到不可一世的地步。这种情况下,严厉的制裁,才是对何某锋最好的拯救。

根据现行《刑法》,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姑且不论法院认定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然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的有罪之人,竟然一天牢都不用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这岂不是有助长其狂妄之嫌?奉劝所有有钱有势的人,不要因为此案的判决结果而放纵自己的狂妄。如果敢拿别人的生命开玩笑,无法控制的后果随时会葬送你的一切。

过失致人死亡量刑尺度如何?这目前没有一个死标准,在一定范围内由法官自由裁量。我很想知道,如果这个案子是异地审判,结果会如何?我还想知道,这个富商现在身在何地,他被判徒刑,虽然是缓刑,但应该不能离开内地吧,甚至不应该能离开他“缓刑”的地方,他还在管理他的生意吗?他承担了民事责任,但是刑事责任却也不能不较真。

倘不较真,那这事就更狗血了。否则,判刑的目的何在?新闻应该追踪一下,看看这段让我们不舒服的新闻中,是不是真有“法不责富”的元素存在。量刑被质疑了,执法的情况实际又如何呢?支付了500万澳门币,获得了受害者父母的谅解——女孩是她父母的私产,不赔钱就重判?一条生命无端消失,居然只判一年半徒刑,并且还要缓刑!对不起,我没学过法律,接受不了!

企业老总就是一个企业的化身。案例可见老总水平有限,有能力害人,却无能力救人,这种不顾后果的无意识,和不少企业老板在社会中的作为何其相似。从三鹿到福喜,均如此。在中国人眼里,现在最值钱的还是钱,远远超过生命和尊严。一条命能“卖”500万澳门币,有人可能认为超值了呢。

相关资料: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1、认识因素方面。前者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只因轻视能够避免而予以放任,无认识上的过失;

后者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上的错误。2、意志因素方面。前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后者则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3、行为因素方面。前者确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想防止而未能防止;后者则无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能够防止而不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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