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被告人冯流芳犯受贿罪一案 案由:刑事案件 >> 贪污贿赂罪 >> 受贿罪 审理机构: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1068号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2013-12-20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刘劲;廖金晖;李文欣 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1068号 被告人冯流芳,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居民,原系增城市新塘中学校长。因本案于2013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莉莉,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增检公刑诉(2013)1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流芳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6日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瑞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流芳及其辩护人赵莉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冯流芳,在担任增城市新塘中学(以下简称新塘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将新塘中学的绿化、养护工程交给增城市缤纷园艺绿化公司、广州市增城缤纷花木场来承接。200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冯流芳在其家中、办公室等地,分11次收受增城市缤纷园艺绿化公司、广州市增城缤纷花木场的负责人朱某(另案起诉)为感谢其帮忙而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4.8万元。 (二)被告人冯流芳,在担任新塘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将新塘中学的食堂交给广州润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冯流芳分8次收受广州润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已起诉)为感谢其帮助而贿送的人民币共计40.5万元。 (三)被告人冯流芳,在担任新塘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将新塘中学的学生公寓楼交给马某(已起诉)进行合作兴建,合作方式是由马某进行投资,并享有16年的学生住宿费收费权。在2006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冯流芳分6次收受马某为感谢其帮助而贿送的人民币共计8.8万元。 (四)被告人冯流芳,在担任新塘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将新塘中学的f幢教师宿舍楼工程交给刘某甲(已起诉)进行承建。在2012年间,被告人冯流芳分2次收受刘某甲通过刘某乙为感谢其帮助而贿送的人民币共计30万元。 (五)被告人冯流芳,在担任新塘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新塘中学副校长冯伟山(已起诉),在对新塘中学的旧厂房用地承租权进行招标时,采取违规操作方式让广州市万隆百年文具有限公司顺利中标。签定合同后,被告人冯流芳于2004年3月份的一天,在其居住的小区门口收受广州市万隆百年文具有限公司股东陈某(另案起诉)所贿送的人民币20万元。 (六)被告人冯流芳,在担任新塘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将新塘中学的校内小卖部经营权发包给向某(已起诉)。在2007年到2012年间,被告人冯流芳分10次收受向某为感谢其帮助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0.2万元。 (七)被告人冯流芳,在担任新塘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新塘中学信息工程、多媒体建设工程、电脑采购等项目的发包中为蒋某甲(另案起诉)提供帮助,事后于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冯流芳先后多次收受蒋某甲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冯流芳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9.3万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任职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冯流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冯流芳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流芳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冯流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