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迟交楼,近50业主拒收,22业主要讨违约金 (南都2013年3月15日相关报道):在2013年1月被22名业主起诉迟交楼要求赔违约金后,位于增城中新镇学院南路的恒福花园项目,又有27名恒福花园的业主准备立案。2011年4月24日,买家刘小姐以总价694239元购得恒福花园的一套住宅,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交楼,逾期每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时至今日,与刘小姐一样购买了恒福花园的近50名业主仍未收楼。 迟了半年交楼装标不达标 2012年12月26日,恒福花园的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楼,但近50户业主拒绝收楼。业主刘小姐认为,开发商并没有出示房屋验收合格的相关文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具备收楼的条件。开发商总经理马先生则表示,验收合格的8份相关文件在交楼当天已经完整具备,符合交楼标准。由于业主没有要求索取,这些文件就只是按公司要求在售楼部出示,复印件也有提供给业主,但是可能因为当天收楼人过多,导致文件数量不够,个别业主没有拿到。 至于质量问题,马先生认为,装修标准确实比业主提出的要求要低,但是房屋主体并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都通过了增城建筑站的验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于业主的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的,自开发商发出《收楼通知书》中规定的验收交接期限届满之日第二日起,视为已交付使用。” 发展商称政府行为致迟交楼 据了解,位于恒福花园南边的市政路———学院南路至今未开通。开发商称,因为大敦村出事及拆迁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导致学院南路征地工作迟迟不能完成,造成学院南路和地下市政污水管网不通,从而导致恒福花园小区通行不便,污水无处排放和园林施工无法开展。开发商表示,在2011年11月其就已具备园林施工条件,如果能够顺利开始施工,完全能够保证按时在六月底交楼。 但按计划应在2010年12月前通车的学院南路没有如期开工。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中曾表示,如因政府行为造成的延误为免责条款。开发商认为,迟延交楼是因为政府行为所致,不属于违约行为。对此,业主方认为,学院南路未通与开发商未取得交楼文件和装修标准不达标无关,且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通知业主,交楼延误,所以不应当免责。 另外,业主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对此,开发商表示,愿意为延期交楼做出补偿,可以补偿延期收楼的业主18个月物业管理费(自2013年1月1日计起),也可以在小区市政永久用电未开通之前,由开发商支付业主电费。但开发商表示,业主要求支付延期交楼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房屋质量问题是开发商造成的 广州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快表示,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由于政府的因素导致收楼延期约定免责,不属违约。 但是,房屋质量问题不是政府造成的,恰恰相反,是开发商违反合同造成的。王美舟认为,开发商的交房条件并没有达到合同及法律的规定交楼条件,不符合合同的免责事项。其中学院南路与被告的交楼文件无因果关系,也没有按规定通知原告。当然这是个人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