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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问增城法院: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界限不清晰 权贵可花钱买刑 穷人怎么办?

14-9-6 10:32|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690| 评论: 0|来自: 河南法制报

摘要: 富商抱陌生女子跳水致其溺亡,赔偿386万元获缓刑……2014年8月份,接二连三出现的个别有钱人、有权人“花钱买刑”现象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民众纷纷在网络上对这种花钱就能免刑罚获缓刑的做法表示谴责。专家称“花钱买 ...


分析:“花钱买刑”源于法律界限不清

那么,“刑事和解”制度怎么就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了变异,并被“花钱买刑”所假借变成了损害国家法制尊严和司法权威的危险行为了呢?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金香爱认为,虽然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定,比如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等,但是如果司法机关对法定标准执行不严,或者受到某些案外因素的特殊影响,刑事和解很可能变成“花钱买刑”的不正当交易。

“之所以担心‘花钱买刑’交易被‘做’成符合相应条件的‘刑事和解’,是因为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害人很难抵御公安人员、司法人员‘做工作’的压力,他们如果被公安人员、司法人员反反复复晓之以‘理’、慑之以‘法’,即便原本多有不愿,往往也会变成‘自愿’,最终接受加害人提出的和解条件。

所以,要防止‘花钱买刑’被‘做’成‘刑事和解’,或者说要防止‘刑事和解’让‘花钱买刑’潜规则合法化,最关键的环节是要严禁刑事加害人向公安人员、司法人员‘做工作’,进而严禁公安人员、司法人员向被害人‘做工作”,防止由此产生不正当交易。”金香爱说。

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张二军则认为,“花钱买刑”说源于法律界限不清。在法律范围内适用“刑事和解”,首先需要遵从有关刑事实体法的规定。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及其构成要件、量刑的法定情节等均作了相应规定。在适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不应当突破现行刑法的规定。

例如,已经构成犯罪的,不能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而宣告被告人无罪。在量刑问题上,在不具备法定免刑情节的情况下不应当因和解而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分;被告人的真诚悔过并不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因此在决定量刑幅度时,只能在刑法的框架内决定被告人的刑罚等级,不能仅仅因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真诚谅解,就在法律之外降低被告人的量刑等级。

其次,既然正确适用“刑事和解”必须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限度,那么,是否和解就不能完全以被害人的意志为依据。在现代社会,犯罪并不仅仅被认为是私人的事情;相反,任何犯罪同时都是对现行社会秩序的一种侵犯。因此,被害人固然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整个社会也会因犯罪行为而受损,这也是为什么犯罪行为主要由国家公诉,甚至在有些国家完全由国家垄断起诉的原因。

由此出发,被害人固然可以决定其本人是否应当对被告人给予宽恕,但对于公诉案件,却只有司法机关才能代表国家、代表社会决定被告人是否应当遭受刑罚以及应当施加何种刑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有些地方过于强调被告人的赔偿,因此在形式上给人以‘花钱买刑’的印象;也有个别地方过于强调和解的适用而忽略甚至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从而降低了法律的威信。”张二军说。

建议:有法应依,限制自由裁量权

实际上,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很多情形不能适用缓刑。我国刑法规定,不适用缓刑情形有:一是对象为被判处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会危害社会;三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此外,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和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同样不适用缓刑。

“我认为在审判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增加透明度。”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靖华说,“如果公众能够亲历案件的审理过程,亲自看到完整的、详细的、逻辑性很强的判决书,那么大家自然会认可此判决的公正,不会去胡乱怀疑了。”中牟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朱海岩建议,每一个法官都要使用好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莫让公权力变成私权利,伤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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