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积分标准。每家单位根据近3年人才培养、引进情况,按《增城区“爱才重才奖”积分标准表》(见下表)进行积分,每个类别分别按照总积分高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 积分原则。 (一)区内不同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不计入统计范围; (二)同一人才同时符合多项得分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记分,不重复计算; (三)同一类人才累计积分超过该项上限的,以最高上限分数记分; (四)获得过此奖的用人单位,原则上3年之内不能再次参加评选,若单位获奖后又新增入选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2名及以上的可再次参评。 (五)如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奖励的,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查实,尚在评审阶段的,取消参评资格,3年内不得参加评选;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励,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增城区爱才重才奖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保障。评选结果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相关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州市增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