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请购买程序 第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增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辖区内的房管分局(所、站)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积极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房改办。 (四)复核和评分:市房改办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依照附件2执行)。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应当自会审评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复核、评分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和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或《增城日报》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改办提出。市房改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六)轮候:市房改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七)配售通知:市房改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八)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均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第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购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增城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增城工作的相关证明。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增城市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增城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以及受到增城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诚信承诺书。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同时,需提交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核对要求,在收到市房改办协助查核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 第十二条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在增城年限评分、婚龄评分、轮候评分随着时间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材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