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可支配收、人均住房面积和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及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2. 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打分标准 3. 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的核定 附件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和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家庭组成(人)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元)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元) 人均居住面积(㎡) 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1 1408 16893 <10 8.5 2 2816 33786 <10 17 3 4224 50679 <10 25.5 ≥4 5632 67572 <10 34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银行存款 含现金和借出款。土地、房产 购买和出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汽车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投资类资产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收藏品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备注 1.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 2.申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作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 3.申请人须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附件2 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打分标准 一、按人均建筑面积评分: 1. 无房户计25分; 2. 人均建筑面积3平方米以下计20分; 3. 人均建筑面积3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5分; 4. 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9平方米以下计10分; 5. 人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5分; 6. 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计1分 二、按家庭年收入评分: 1.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20%以下计15分; 2.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20%以上家庭年收入标准40%以下计12分; 3.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40%以上家庭年收入标准60%以下计9分; 4.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60%以上家庭年收入标准80%以下计5分; 5.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80%以上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