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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明朝的《沙堤乡约》是以德治村的乡规 其本质是基层社会管理的"正统化"

18-7-18 08:44|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2510| 评论: 0|原作者: 于笛; 宁欣

摘要: 乡约,是传统中国民间基层社会秩序之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东增城的《沙堤乡约》是明朝时期由当地士绅代表湛若水、伍克刚等发起的以德治村的乡规, 其本质是基层社会管理的“正统化”。《沙堤乡约》由当地乡绅提倡和 ...


无论是礼义还是互帮互助都是单纯的教化, 仅仅是道德层面的软性灌输, 没有可靠的制度性约束是无法维持的, 因此, 湛、伍二人开始将明朝官方一直推行的基层“里甲”一类的组织方式与自己故乡的实际情形结合了起来。“里甲”是洪武年间推行于天下的管理基层的主要办法, 旨在将国家登记的人口固定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确保封建国家的赋役摊派;一旦脱离这个系统, 则意味着自身的身份丧失了合法性, 无法在社会上从事正当职业, 甚至被官府当做“盗贼”“匪寇”。

湛、伍等乡绅将礼义贯彻入古代中国基层社会最通行的乡官乡里建制中, 确保基层百姓在体系之下作为正当的“编户齐民”存在:“每二十五家编为一甲, 共立粉牌一面, 备书二十五家姓名、户籍、丁口及某为士、某为农、某为工、某为商”。无论是里甲还是保甲, 都是官方人口统计的基本准则, 里甲之“里”或仅为赋税征收单位, 保甲知“保”则担负着基层社会的治安防范之责, 并且里、保、甲都是融合在一起的基层管理体系5。

丁口、户籍与每一乡民具体从事的职业, 在明代统称为“人丁事产”, 是明朝国家户口登记的基本格式, 政府通过这样的办法来征派赋役以维持政权之稳定。实际上, 中国传统社会基层组织经常是多元复合的结构6, 并且有着显著的地域差别7。无论“里甲”还是“保甲”, 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实现对基层社会的管治。

《沙堤乡约》对保甲之贯彻制定如下操作细则:“收牌之人, 每日询访二十四家出入动静, 如某家行某事善, 则率二十四家共赞成之;某家行某事不善, 则率二十四家共阻止之。或懒惰不务生理, 及因争田地相攘闹斗讼, 则率二十四家共解释之”。要想把乡约条文中“恤患难”与“立臧否”的美好愿望付诸实践, 必须倚赖制度化的约束, 保甲便是最有效的方式。

乡约要求编为保甲的二十五家充分行动起来, 如同一家人那样团结, 一家有事各家过问, 惩恶扬善各家责无旁贷, 甚至还推行了最严厉的连坐法:“甲内一人为非, 九家或二十四家举呈乡正, 闻官究治。若九家或二十四家不呈, 则罪必连坐”, 勒令一旦出现聚众赌博、为非作歹的行为, 各家均有义务向乡官举报, 再由乡官上报至县衙门, 一旦有包庇者, 乡正可以直接呈请官府进行干预。

此外, 湛若水也想通过乡约来改变乡间风俗, 例如, 他十分不提倡乡民的火葬之习。在湛若水看来, 对尸身的焚烧如同炮烙之刑罚, 是对逝去先人的不敬不爱。他曾在家乡撰写了一份《告乡里立义阡禁焚尸帖子》以示全乡, 其中告诫乡人“以后不许焚尸, 以伤和气, 以犯律例”。根据实地调查, 湛若水发现, 当地的白冈、东洲等处, 焚尸火葬现象主要存在于贫困之家, 归根结底是由于缺少可供安葬逝者的土地, 于是湛若水发动全乡“置义阡三十二处, 于是无地之人皆有葬所, 焚尸之祸乃为渐息”。

明清时代的珠江三角洲地区, 区域经济已经高度发达, 商品经济十分活跃。学者刘志伟指出, “珠江三角洲商业化的发展, 并没有表现为对传统文化价值取向的疏离, 相反的是, 与市场的扩张同步, 传统士大夫文化越来越广泛地向地方基层社会渗透”8。在湛若水等人的影响下, 珠三角的文教之风大兴, 除了他们之外, 还有香山的黄佐、南海的霍韬等士大夫学者, 致仕后都选择了落叶归根, 倚靠商业化的效力, 大置田产、设立义仓、大办社学、修缮祠庙, 营造地方氛围, 利用自己的余热服务基层社会。

总的来说, 《沙堤乡约》是在遵照明朝国家礼制总体精神的基础上、由当地乡绅集团主导展开的乡间礼教仪式, 贯彻的是以湛若水为代表的儒学士大夫的理念。乡约的施行有亦官亦民的色彩, 乡绅希望完成自己作为士大夫的“齐家治国”之理念, 而乡约的推行有助于乡党族人团结、邻里安定。中国古代国家对地方的税收或者其他层面的管理, 必须与社会基层组织系统接轨。

但由于基层组织体系半自治的状态, 政府必然需要倚靠乡土的力量作为自己的代言人, 来实现对编户齐民的控制, 从而为宗族、士绅、胥吏等中介提供了制度上的空间9, 这也是明以降直至清末民初, 乡绅在地方社会治理中活跃的最根本原因。比如明清时期发达义学、书院、私塾等, 都需要充分发挥乡绅的人脉族望及其文化才干;

 而“正是通过乡绅在教学的过程中对儒家伦理道德的解释, 明清时期的乡村社会才得以形成了一个全套接受儒家价值和规范的乡民群体”10。总而言之, 《沙堤乡约》推行的本质在于基层社会管理的“正统化”, 有过致仕经历的湛若水通过乡约来灌输朝廷的正统思想、强化基层组织功能, 以此将乡里民众完整地纳入官方的管治体系当中, 实现基层社会种种事务获得官方认可的局面。

参考资料

1王钟翰:《明代嘉靖年间的增城沙堤乡约》, 朱鸿林:《孔庙从祀与乡约》,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15年版, 第299~301页。                       

2 (明) 伍万春:《甘泉圣训约序》, 岭南文库编辑委员会、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合编:《明清广东稀见笔记七种》, 李龙潜、杨宝霖、陈忠烈、徐林点校, 广东人民出版社, 2010年版, 第294页。                       

3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里甲赋役制度与明初社会》,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版, 第26页。                       

4王钟翰:《明代嘉靖年间的增城沙堤乡约》, 朱鸿林:《孔庙从祀与乡约》,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15年版, 第326页。                       

5[加]卜正民著:《明代的国家与社会》, 陈时龙译, 黄山书社, 2009年版, 第22~32页。                       

6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里甲赋役制度与明初社会》,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版, 第42页。                       

7卜正民认为“中国北部以及其他一些人口稀少地区的相对简略的结构, 则只有两个层级:乡、图。某些中部地区的人口密集区域, 则采用更精致的结构:在乡与都之间加入一个比乡略低的层级‘里’, 从而形成四级的设置”。参见[加]卜正民著:《明代的国家与社会》, 陈时龙译, 黄山书社, 2009年版, 第22页。                       

8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里甲赋役制度与明初社会》,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版, 第25页。                       

9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里甲赋役制度与明初社会》,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版, 第11页。

10徐祖澜:《乡绅之治与国家权力:以明清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为背景》, 《法学家》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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