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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 附消委会十大典型案例

20-3-16 11:48|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2304| 评论: 0|来自: 增城日报

摘要: 2019年,增城区消委会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健全12315消费维权网络和消费维权制度为着力点,以提高消费者诉求解决满意度为工作目标,认真履行消费维权和 ...


案例一:温泉酒店摔伤,消委会介入获赔偿

2019年11月,消费者蔡女士在增城区某温泉度假酒店购买温泉服务,但在浸泡温泉时发生意外,其在温泉池站起时头撞上池上方钟乳石导致摔伤,且其摔伤后没有服务员扶起。蔡女士为此花费约1万元医药费,其多次向酒店要求赔偿,但酒店让蔡女士通过保险赔付并只愿意赔偿2400元。蔡女士遂向区消委会求助。

增城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联系酒店进行调解,酒店表示按第三方商业保险赔付保险金2400元,此外酒店愿意支付慰问金1000元并向蔡女士提供酒店的两套别墅免费住宿一日作为赔偿。但是,蔡女士认为温泉池的钟乳石高度远低于人体站起的高度,酒店存在过失,希望酒店支付全额医药费并赔偿其一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误工费。经过区消委会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酒店同意赔偿蔡女士1.6万元。

★分析:这是一起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的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案中,酒店在管理中存在过失,致使蔡女士摔伤,应对蔡女士作出赔偿。

案例二:会员日半价遇陷阱,消委会协助退差价

消费者林先生是增城区某餐饮店的会员,加入会员时商家表示每周二为会员日,可享受菜品半价优惠。2019年12月24日(周二),林先生前往该店就餐,离店结账时被告知平安夜活动期间,半价优惠需当天20时后才能享受。林先生拨打广州12345热线求助,希望商家退回菜品差价,兑现会员日可享半价优惠的承诺。增城区消委会接诉后介入处理,经工作人员积极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林先生差价。

★分析:《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此案中,林先生加入会员时,商家未规定特定日期的使用限制,应当在林先生消费时按照约定给予其半价优惠。增城区消委会提醒商家,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全面地向消费者介绍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促销内容,不得临时添加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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