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早教退费起争议,证据齐全获返还 孙女士于2019年8月在增城区某早教中心购买了早教托管服务,支付了2万多元服务费,协议上注明该款项不退,但购买前早教中心负责人口头承诺入读后一个月内不适应可以全额退款。孙女士的小孩入读几天后出现不适应的情况,早教中心建议其回家休息数日后再入读,但孙女士的小孩再次入读后仍然不适应,同时医生告知孙女士其小孩营养不良,不适合进行托管,孙女士遂向早教中心申请退款,却遭到了早教中心的拒绝。孙女士随即向区消委会投诉。调解过程中,孙女士拿出了当时早教中心承诺不适应可退款的录音。经区消委会协调,早教中心最终全额退款。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案中,早教中心承诺不适应可以退款,理应按照约定办理退款,不得推搪。同时,增城区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时要注意留存合同、票据、宣传资料照片及录音视频等证据,以备后续出现纠纷时维权使用。 案例四:住宅装修应履行保修义务 消费者李先生于2017年向永宁街某装修公司支付57000元购买装修服务,2017年9月30日完工,保修期2年。2019年1月,李先生发现墙面开裂了,装修公司多次上门维修,但均未能彻底解决问题。2019年4月、6月,墙面又多处开裂,李先生还发现装修公司当时未安装地线。李先生曾多次与装修公司协商,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迟迟不上门维修,直至超过保修期,并以此为由拒绝维修。李先生不满,投诉至区消委会。经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和教育,装修公司表示同意为李先生修缮房屋。李先生对区消委会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此案中,装修公司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保修义务。 案例五:免费清洗致车受损,消委会调解复原貌 市民陈女士于2017年8月在增城区某4s店购置了一辆汽车,4s店承诺提供两年免费清洗机舱服务。陈女士于2019年6月将车送至4s店清洗,取车时发现4s店不当清洗导致机舱腐蚀且无法还原。陈女士与4s店协商更换新的机舱配件,却遭到了4s店的拒绝。陈女士向区消委会求助,希望4s店更换配件。增城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接诉后前往被诉4s店调查,发现陈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经区消委会调解,4s店表示愿意免费为陈女士的汽车更换配件。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案中,虽然汽车4s店为消费者提供的是免费清洗服务,但在服务过程中因4s店原因导致车辆受损,消费者同样有权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