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虚假宣传成分,商家退一赔三 2019年8月,消费者王小姐在荔城街某服装店看到一条标注商品名为“桑蚕丝围巾”的商品,经销售员介绍后,王小姐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围巾。王小姐穿戴该围巾外出时,被一个曾经做过服装生意的朋友指出,这条围巾可能不含桑蚕丝成分。王小姐返回该店与销售员理论,要求退货退款,但被销售员拒绝。王小姐用手机把当时的理论过程拍摄下来后向区消委会求助。 增城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组织双方协商。服装店负责人称店里一直都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不会有假,拒绝了王小姐的诉求。增城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引导双方将围巾送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围巾成分为聚酯纤维50.4%、粘纤46.7%、棉2.9%,不含有桑蚕丝。经区消委会再次调解,服装店与王小姐达成调解协议,由服装店为王小姐办理退货退款并赔偿三倍货款2400元。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服装店对消费者宣称围巾成分是桑蚕丝,而实际不含桑蚕丝成分,已经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一些商家钻空子,随意标注产品成分,以此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本案例的商家也是如此,却没想到遇上了较真的消费者,拿着商品去检测,结果暴露了问题。增城区消委会提醒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才能赢得市场。 案例十:玉石床能治风湿病?治疗功效不能信 消费者张奶奶患有风湿病。2019年6月3日,张奶奶及其老伴在增江街某商店参加了多次产品推介会,试用了一款玉石床。经店员介绍并体验后,张奶奶对这款产品能治疗风湿病的功效深信不疑,经讨价还价后以158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玉石床。几天后,张奶奶的子女发现了张奶奶的消费行为,并对其进行科普和劝说。张奶奶认识到受骗后,到该店要求退货被拒绝,遂向区消委会请求协调解决。增城区消委会接诉后派工作人员以消费者的身份到该店了解产品,认定了该店在销售玉石床的过程中存在夸大产品功效和诱导消费的行为。经区消委会调解,该店为张奶奶办理了退货退款手续。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该纠纷中,店员为了促成交易,以老年人渴望健康为切入点,使用免费试用、夸大产品功效等方式,诱导老年人购买不具治疗功效的玉石床,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增城区消委会提醒消费者,科学饮食、适当锻炼才是健康的基础,不该盲目听信不良商家的花言巧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