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是否能继承? 答: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登记范围及申请主体 7、本次权籍调查及确权发证范围? 答:此次权籍调查遵循“全覆盖”原则,确权登记遵循“应发尽发”原则,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可确权发证。 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律不得确权登记。已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但地上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证书且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权利人在本次“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应申请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原证书收回注销。 已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但地上未建房屋或建成的房屋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按照“不变不换”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无需重新登记,一律造册。未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但地上已建成房屋的,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对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一律造册。 8、纳入旧村改造范围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能否申请确权登记发证? 答:对增城区已开展旧村改造工作且复建量已经批复的村庄,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经镇(街)同意的,可以不纳入本次“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9、“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发证的申请主体? 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原证记载权利人或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符合分户资格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发证: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合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 (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原已在农村合法取得的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四)居民(含华侨)原经人民政府批准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 10、“房地一体”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的申请主体? 答: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确权登记发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1)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2)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3)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