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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中新镇的崔与之纪念馆“民心工程” 变成害民生是政绩思维在作祟

14-5-11 06:27|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067| 评论: 0

摘要: 据2014年4月28日《新京报》报道,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为建设一个弘扬法治精神的民心工程——“崔与之纪念馆”,3户村民的房子被强拆。无奈之下,村民一纸诉状告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镇政府和村委会侵权并赔偿村民财产 ...
据2014年4月28日《新京报》报道,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为建设一个弘扬法治精神的民心工程——“崔与之纪念馆”,3户村民的房子被强拆。无奈之下,村民一纸诉状告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镇政府和村委会侵权并赔偿村民财产损失。然而,判决生效近一年,当地镇、村干部却拒不赔付。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尽管我国刑法中有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但此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无法在“官赖”上适用

为建民心工程而强拆民居,3户村民遭受财产侵害,显然让所谓的“民心工程”变了味道。而“民心工程”如此侵害民生,只能说是当地官员政绩思维作祟,所建的“民心工程”,是彻头彻尾的形象工程。可以说,直到目前,我们的一些官员骨子里也没有理解城镇化或城市发展规划的要义、目的和内涵,还是围着gdp打转,围着地方钱袋子谋划.

工作开展之前,往往苦口婆心,以这样那样的名义说服群众,而待工作做完,村民点头答应了,房子拆了,政府的目的达到了,马上变脸儿。这时,村民找谁谁绕开,谁也不负责,到哪儿都被当球踢,所谓“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其实,之所以有这样的“官赖”嘴脸,也是不难理解的。一者镇村财政空虚,甚至建这座“民心工程”的钱都是开发商垫付的。

二者建“民心工程”的目的,不过是发展镇村旅游,企图从中获取收益,一旦这一愿望落空,那么欠了谁的债都是无力偿还的。如此,我们只有根除地方的政绩思维,防止盲目开发了。这必须建立追责机制,加大惩处力度,有效遏制地方的赢利冲动。至于涉拆村民的赔偿问题,只有进一步探讨法律维权渠道,如依照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变更诉讼被告性质,变自然人为单位法人,重新起诉。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尽管我国刑法中有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但此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无法在“官赖”上适用。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法律只是要规范一般普通人的行为,那是否要成为“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新典范呢。这明显违背了法律制定的本意。法人也是“人”,与自然人共同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监督,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反过来却要用于肆意欺压百姓吗.

“执行难”到底是因法律无明确规定还是因为惧怕“官府”的权力呢。法律平等适用于一切人的基本原则是否也要因此改变呢。我们本不想对一个早就应该成为定局的案件做过多评论,也知道法律原本也不是万能的,但是现实中太多太多“执行难”的案件让公众对法院、法律公信力报以越来越大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的累积影响到的将是我们和谐社会的构建,更是实现我们伟大“中国梦”道路上的绊脚石。

而最为让人心酸的的是那些徘徊在希望与绝望边缘的人们,我们姑且称他们为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又该由谁来维护,碰到“官赖”就该自认倒霉吗。“民告官”在现实中就无法真正意义地“胜诉”吗。而中新镇所谓的“民心工程”到底又满足了谁的“民心”呢。二十余万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却愈合不了百姓心中的创伤,要用什么来弥补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祖屋的普通人呢?

镇、村干部“官气”足,一点都不担心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这是政府官员自身定位不正,官僚主义作风横行的表现。服务机构如果变成统治机构,那就远远背离了我们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失了民心,我们将一无所成。在我们全国上下一心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大形势下,“官赖”整治首当其冲。

近年来,随着我国快速发展,各地城市化进程发展加快,各类拆迁补偿层出不穷,建设本来也是一件好事,合理拆迁,经济发展对地方,对群众都是一种福利。但是,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在搞拆迁,搞发展的过程中考虑的往往是经济收入为先,而忽视以人为本,拆迁的重点是自身利益的膨胀而不是着力帮助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发展意识,更有甚者打着拆迁的幌子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私利,强拆、暴拆,致使拆迁的本意变了味,走了调。

那么,正如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坑贝村发生的这种“赖账”强拆行为为什么会如此胆大妄为?使得这个原本“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却并没有给坑贝村村民崔国潮带来实惠。导致“民心工程”一再伤民心。笔者认为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不够强,没有进行专业培训,不按规定执法、无视法纪、徇私枉法、私欲膨胀面对群众诉求玩弄“擦边球”。

二是领导干部仗着手中有权,执法观念滞后。不管是拆迁还是“民心工程”,其核心理念应为民服务,需要更多地突出“服务”色彩,树立权为民所用的思想意识,在具体的工作中,从群众角度出发,简化各种手续的办理,提供“一站式”服务。三是规范管理、长效管理机制相对较弱,具体表现在部门间统筹协调不够,职责不清,职能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和措施不落实,导致拆迁工作中的种种矛盾纠纷屡见不止。

那么,要如何根除这种现象,避免“民心工程”再违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让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权为民所依,权为民所用”的服务理念,健全完善严密的拆迁执法制度,切实加强合理拆迁、人性拆迁能力培训,不断提升地方部门拆迁工作的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坚定不移地做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促进者。

二是要在拆迁工作中构建科学管用的执法制度体系,完善执法管理机制,提升行政管理服务水平,增强执法主体素质,努力在更高层次更高起点上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做到人性拆迁,为民谋发展。三是要强化监督,集中整治强拆、暴拆事件中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拆迁工作的方式方法,大力推进拆迁执法行动公开,为己为民,真正把拆迁工作落到实处,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受益权,努力让群众感受到合理拆迁,共求发展所带来的新变化。

四是要加大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拆迁赔付款应该实行专款专用,按时合理给群众兑付,决不能打着“民心工程”的幌子,“披着羊皮卖狗肉”,各地领导干部不管是搞工程、抓发展都必须是建立在为群众服务的前提下,实现群众最大利益才是我们任何“民心工程”的最终目标。

总之领导干部为官一任,就要造福一方百姓,要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的素质建设,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服务群众的宗旨意识,要时刻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方针政策,要善用手中权力,为民谋取利益,不管是搞拆迁、抓建设,都要以群众的利益为先,决不能再让这类似的“民心工程”伤了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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