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活污染源的整治,增城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住小区和度假村将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增城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居住小区和度假村按照《广东省水污染物限值排放标准》第二时段一级a标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出水排到附近沟渠或运河,不得直排水库;不得在水域外延500米范围内新建农家乐,集雨区域内已有的农家乐必须设置污水处理站并达标排放污水;村庄结合农村污水治理工程,逐步开展农村污水截污处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减少垃圾进入水体,减少生活污水污染。 在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收回管理权的基础上,增城将全面清退水库集雨区域内的各类养殖场,减少库区水面养殖使用饲料带来的水体污染。配合增城“全面实施速生丰产桉树林退出和改造工程”,增城将开展恢复水源涵养林建设工作,限制水库集雨区域内林业开发项目,不再种植桉树等速生丰产林,加强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保护,逐步恢复自然生态系统。 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重点推广生态农业,减少水库集雨区域内农业生产区域农药化肥的使用,从而减少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防止水库水质污染。在整治采石场方面,禁止在水库集雨区域新建采石、采矿场,对原有未到开采期限采石场,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土地复垦条例》做好边开采边复绿,对已到开采期限的采石场进行石场复绿工作。 水库概念及引证解释 明朝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二十:“水库者,水池也。曰库者,固之其下,使无受渫也。幂之其上,使无受损也。”水库,一般的解释为“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的水利工程建筑物,可以利用来灌溉、发电、防洪和养鱼。”它是指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 水库建成后,可起防洪、蓄水灌溉、供水、发电、养鱼等作用。有时天然湖泊也称为水库(天然水库)。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等。小型水库:小(二)型水库总库容10-100万立方米;小(一)型水库总库容100-1000万立方米;中型水库:总库容1000万-1亿立方米;大型水库:大(二)型水库总库容1—10亿立方米;大(一)型水库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 相关链接 《增城市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摘选) 第五条:水库的集雨区域全部纳入备用饮用水源保护范围严格管理。其中:(一)核心保护区:校核水位线以下及校核水位线外延200米范围围成的区域划定为核心保护区;(二)重点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外延至水库流域分水岭脊线范围(集雨区域)为重点保护区。 第六条:增城市水务、环保部门和水库管理机构应组织埋设保护区界碑,标注保护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改变界碑。 第七条:采取有效措施将增城市水库纳入市统筹管理,管理单位须严格加强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 第八条:在水库集雨区域内,通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避免水库的水质受水土流失的影响。 第九条:在水库集雨区域内,所涉林地原则上要规划为生态公益林,不得从事炼山或者大规模垦伐,不得栽种桉树等不符合增城市林业发展规划的速生丰产林,不得从事破坏水工程安全或污染水资源的采石、采砂、开矿、取土、陡坡开荒、网箱养殖和规模禽畜养殖、化工生产、房地产开发和大面积的商业开发等活动。 第十条: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除水务设施和水环境整治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二)堆放或倾倒废渣、粪便、垃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水质的废弃物;(三)未经依法批准,在水库水域进行水上文体娱乐活动和洗刷车辆、其他器具等;(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投放饲料;(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船只擅自进入水库水域;(六)兴建农舍和构筑物、围库造田和新垦农田,开挖鱼塘。 第十一条:在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设置排污口,向水库排放废污水,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场所;二、新建、扩建向水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建设项目排污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实行限期治理,对经整改仍不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闭;建设其他工程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污染防治工程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二条:在水库集雨区域内开展旅游等活动的,应当征求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保证旅游设施符合环保标准,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第十三条:水库集雨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村落、旅游宾馆、餐饮企业等应当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并需经水务、环保部门验收通过,确保其排放的污水达到水库水环境水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