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案情回放我该对本案负责任吗? 2009年10月17日晚上,原百乐城酒店老板史历军过生日,我应邀到唐会酒吧为史老板庆祝生日。我和史老板的朋友几个人就到唐会酒吧三楼的一个房间中玩。在房间内我就坐在点歌台处看人家是如何点歌的。看了好一阵子后,我看到在房间门口处有很多人在争吵,我就走出去看,当时看到“阿民”(张伟民湖南人因此案被判无期徒刑,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644163.46元。)“阿斌”(张斌湖南人,因此案在逃)站在包房的门口向着外面,当时我只听到“阿民”说了一句“你无缘无故地掐到我的脖子那么痛,你今天要给我一个说法。” 与他争吵的是一名20多岁的本地男子,后来得知他名叫林玉伦,可能是与他女朋友郑颖有感情纠纷,当晚他女朋友也在庆祝史老板生日的现场,林玉伦来到现场看到他的女朋友也在场,便不分青红皂白殴打郑颖,“阿民”“阿斌”出面干预,便发生口角,随后就打起来,当时我看到“阿民”“阿斌”殴打林玉伦,见状,我就上前劝架,说:“今天是老板生日,不要打架!”我试图将他们分开,分开一小会儿后,不知为何双方又扯在一块,双方一边推撞一边往走廊外走。 当时还有几个人跟过去看,而我当时就只站在房间的门口外看着,他们一边推一边往走廊外走,后来我也就跟上去看,在走廊刚转入三楼大厅的位置处,我看到张斌一脚踢向林玉伦的头部,林玉伦中了一脚后就倒在地上,“阿民”上前用脚踹倒地的林玉伦头部,当时已有很多人在围观,“阿民”踹了几脚后,围观的人群当中有一名女子跪在地上求“阿民”不要踹,“阿民”不理会,继续踹倒地的林玉伦头部. 不知踹了多少脚,我看到林玉伦已倒地不动时,阿民才停止。之后我们就回房间继续玩,玩了一会后我就打了一辆出租摩托车回百乐城酒店上班去了。事后得知,被害人林玉伦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林玉伦系因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我坚决上诉!恳请广东高院郑鄂院长主持公道,依法纠错!恳请新闻媒体对本案进行舆论监督! 《我的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坚决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日作出的(2011)穗中法刑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事实和理由如下: 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10月17日晚上,在增城市荔城街夏街大道“唐会”酒吧三楼,被害人林玉伦与同案人张伟民(已判刑)发生口角并互相打斗。随后,上诉人与同案人张斌(另案处理)等人追打被害人林玉伦,将被害人打倒在地。被害人林玉伦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林玉伦系因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认定上诉人追打被害人的事实,原审法院采纳证人郑颖,刘德敏的证言,同案人张伟民的供诉,现场监控录像资料。对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一,刘德敏在《讯问笔录》的陈述与辨认材料不符,不足证明上诉人追打了被害人。 1,刘德敏在《讯问笔录》中描述的“阿兵”衣着与上诉人当晚衣着不符,刘德敏称上诉人穿白色t恤,白色动力鞋,但上诉人当晚穿的是蓝色运动衣,一双黑色球鞋。 2,刘德敏称“阿民”和“阿兵”均是湖南人,但上诉人是湖北人,显然刘德敏所称的“阿兵”是指在逃的张斌,而不是上诉人。 3,刘德敏的辨认材料与《讯问笔录》明显不一致,原审并没有认真核实。 二,郑颖的证言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有殴打被害人。 郑颖称,在房间门口被害人先动手打阿民(指张伟民),两人打在一起,张斌和上诉人冲出来打被害人,并由上诉人将被害人踹倒在地,后来被害人又跑到另外一边,在另外一个楼梯口见到被害人倒在地上。按郑颖所述,被害人在被追打过程中有两次倒地,第一次倒地是上诉人踹倒的,但马上起来跑到另一个楼梯口,而在另一个楼梯口又被人踢倒并被张伟民踢打。对此,上诉人认为郑颖证言不真实。首先,有两次倒地之说除郑颖的证言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其次在另一楼梯口被害人是如何被打倒的?郑颖并没有看到。郑颖的证言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 三,其他证人均未证实上诉人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录像资料十分模糊,根本不能证明是上诉人踢打被害人。 四,根据录像资料显示,被害人是被张斌踢倒在地,并由张伟民踢打致死的,被害人的伤害结果与上诉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上诉人与张斌,张伟民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综合上述,上述人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官重新审核所有证据材料,依法改判上述人无罪,还上诉人清白。在此,我恳请广东高院郑鄂院长主持公道,依法纠错!恳请新闻媒体对本案进行舆论监督!恳请全国有正义感的网友同情我,帮我伸冤! 此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湛卫兵 2011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