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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政协委员在增城市百花林水库"裸抱"美女跳水溺亡是间接故意杀人!

14-8-15 06:08|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2561| 评论: 0|原作者: 何虫虫/丁金坤/玄清真人

摘要: 佛山市房企老总何某辉(澳门人)在增城市荔城街百花林水库戏水,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笑闯下大祸,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2014年8月上旬,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 ...
佛山市房企老总何某辉(澳门人)在增城市荔城街百花林水库戏水,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笑闯下大祸,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2014年8月上旬,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身价上亿的房企老总想必是有几把刷子的,智商与能力自然不在话下。在水库戏水时看到旁边的妙龄女子,一时兴起将其抱入水中,没想到事情发生了戏剧化的演变,妙龄少女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在公众眼里这个玩笑是开大了,但在这位富豪眼里不过是赔偿了500万澳门币,然后就是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但前提是缓刑两年。

笔者不禁想问,如此判决究竟是谁在开玩笑,是富豪与妙龄少女的玩笑、是法院与富豪的玩笑还是法院在跟公众和中国法律开玩笑呢,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妙龄少女死后富豪赔了500万澳门币,家属也就愿意接受如此巨额赔偿的玩笑,毕竟逝者已逝,活着的人还要继续生活,逝者能为活着的人带来一大笔赔偿金让他们下半辈子衣食无忧,因此死者的父母相信了这种鬼话,就不足为奇了。

女儿已经死了,得到赔偿也就不再深究了。但让人疑惑的是,满腹经纶的法官们怎么能相信这种荒唐的玩笑呢?如果说富豪与妙龄少女相识并且非常熟悉,在没有什么深仇大恨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举动,大家尚且会相信这是开玩笑。但前提是他俩素不相识,富豪说这是开玩笑,阅案无数的法官们居然就相信,打死我,我也不相信。

但法官们觉得: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这不免让公众猜疑背后究竟有何“猫腻”?想必只有通过认真调查才能消除疑云啊。笔者认为,认真调查以打消公众的疑虑这是肯定要做的。但法院在判定富豪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况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

如此轻巧轻率的判决,法官们真是拿我们的法律与政府公信力开玩笑。常言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此案中完全违背了此原则,如何让老百姓相信我们的法律、相信我们的国家呢?因此在笔者看来,上级部门必须认真调查此案件,纠正法官们的错误,树立法律的威严与政府的公信力。

开玩笑推人落水或者抱人跳水死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出现死亡并非所愿,而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行为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窃以为,该司法认定过于拘泥理论,有商榷之处。

唐律疏议第338条规定“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虽和,以刃,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减一等。即无官应赎而犯者,依过失法收赎。其不和同,从斗杀伤法。【疏】议曰:「戏杀伤人者」,谓以力共戏,因而杀伤人,虽则以力共戏,终须至死和同,不相瞋恨而致死者。

即开玩笑致人死的,是戏杀,被害人死时还不恨加害人,但是在高处、危险地方、水中戏杀的,处罚要重。如果只是一方在开玩笑,另一方不同意的,按斗杀伤处罚。故本案,根据唐律,何某抱人跳水时,如果对方是不同意的,是斗杀伤处罚,如果对方是同意的,则是戏杀处罚,还可以赎铜论处。

该条唐律给现代刑法最大的启示是,判断被告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时,除了当事人的辩解,还要参照其行为来综合认定。譬如本案,如果被告人何某是征求被害人同意后,抱人跳水的,属于过失,如果没有征求被害人的意见或虽征求但不同意的,而直接抱人跳水,是放任死亡后果,应定间接故意杀人。

笔者看到此新闻首先感触有二,其一,为无辜少女惨死而感到悲哀。其二,为政协委员的玩笑而感到荒唐至极。作为市政协委员理应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才是其主要责任和义务。这位政协委员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看到妙龄女子就上去熊抱,这和一般地痞流氓有何区别。我们来看后续事情的发展。

事后,何某锋主动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同时,何某锋的亲属积极与被害人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在支付了500万澳门币(约合386万元人民币)后,最终获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我们可不可以理解成为500万可以买条人命,虽然取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我想该政协委员能否心安理得一辈子?

近日,法院判决该政协委员1年6个月,此案件也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从法律意义上讲过失致人死亡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也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看来,该判决属于合情合理了。

前有人大代表提出妇女产假延长至3年,后有政协委员过失致人死亡,我们不禁要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人民群众中具有代表性的群体,应该代表人民群众提出可行性的方案,为民分忧,要对得起人民群众的信赖。不是屡屡做出有悖常理的事情,值得我们全社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警醒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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