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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政协抱女子跳增城跳水库致死案 专家称民事赔偿可从轻处罚合法合理

14-8-20 12:17|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614| 评论: 0|来自: 北京晚报

摘要: 据媒体报道,佛山一名房企老总(也是佛山市政协委员)何某在水库戏水时,与岸边的年轻女子开了个玩笑,熊抱女子跳进水里,结果造成女子溺亡。事发后,何某自首,并向被害人父母支付386万元赔偿金,获得谅解。近日, ...


民事赔偿可从轻处罚合理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这一原则不但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赵三平认为,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存在重直接损失和物质赔偿,轻间接损失和精神赔偿的问题,将民事赔偿纳入刑事量刑的考量范围,可以更大限度地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洪道德的看法更为直接:“不让赔,国家能赔吗?社会能赔吗?难倒要让被害人先受侵害,再受生活困苦吗?”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庭遭受重创的案例比比皆是,但据记者了解,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虽然从2004年就在山东进行试点,但截至目前并未形成统一的立法和完善的制度。“可以说,被告人民事赔偿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一项妥协的制度,但也是目前最合理的制度”,洪道德说。

赵三平也认为,这一制度既有利于激励被告人积极损失,又有利于安抚、救助被害人,“另外,这制度还有两个好处,一是就是被害人不必等待诉讼结束便可得到赔偿,不用担心执行困难;二数额更加合理。现行刑诉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采取被告人主动赔偿方式,双方商定的赔偿数额不受此限制,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

任何刑事案件都适用此吗?

在这一问题的回答上,洪道德和赵三平给出了不同的解答。“之所以设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机制,就在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管是什么案件,即便是死刑案件,只要有被害人,且被害人接受了赔偿,就必须体现在量刑上”,洪道德告诉记者,运用这一原则并的首要条件是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洪道德以沈阳夏俊峰案为例说,之所以夏俊峰被判死刑而不是死缓,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他的家属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更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赵三平表示不能完全认同洪道德的观点。他认为,首先,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只把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而非法定情节。另外,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悔罪认罪态度良好也都是酌定情节;

其次,相当一部分的刑事案件之所又被称为公诉案件,就是因为检察机关认为这些案件不但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还会对社会制度、公共利益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赵三平认为“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适用赔偿可,特别是一些情节严重、主观恶意大,影响恶劣的案件的被告人即便主动要求赔偿,法院也应在量刑时慎重考量。”洪道德表示,并不担心情节恶劣的刑事案件会存在拿钱买命的情况,“这些案件的被害人一般不会接受赔偿,原谅被告人的,但只要达成谅解了,就说明案件不恶劣。”。

司法审判不应受舆论影响

赵三平认为,佛山的这一案件之所以引起网友的争议,很大程度上因为被告人所具有的“有钱有权”的身份,但赔偿被害人可以减轻处罚的原则并不是单单针对富人设置,而是适用于所有人,“这种声音的背后可能是仇富心理作祟”。“这是一种舆论审判的现象”,于德华说,在一些故意杀人案中,特别是当被害人或被告人身份较为特殊的情况下,舆论裹挟司法审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以药家鑫案和夏俊峰案为例,前者的当时舆论大都同情被害人农民张妙、而支持判处药家鑫死刑,而后者审判时,舆论则表达不希望判小商贩夏俊峰死刑。尽管案件最终都以判被告人死刑告终,但巨大的舆论关注还是对当时的司法审判造成了无形的压力。

另外,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也会遭到非议,认为这有违“一命抵一命”的传统观念。于德华告诉记者,即便被告人不赔偿,法院也只会在法律框架内审判,而不是加重处罚。如果被害人获得心理安慰,且未来生活得到了一定保障,这难道不是最乐观的结局吗?“有时候,杀人偿命大快的是社会舆论之心。”于德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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