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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拒绝提拔的增城市委书记曹鉴燎蒙蔽 亿元贪腐案该如何了结?

14-11-13 06:04|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941| 评论: 0|原作者: 金泽刚/范建生

摘要: 为官近30年的曹鉴燎,历任镇党委书记、三个区“一把手”,曾因镇领导位子“含金量”高,拒绝组织提拔,为留任敛财让下属联名写信挽留。任职广州副市长期间,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中疯狂敛财,涉案金额高达近3亿元。2 ...
为官近30年的曹鉴燎,历任镇党委书记、三个区“一把手”,曾因镇领导位子“含金量”高,拒绝组织提拔,为留任敛财让下属联名写信挽留。任职广州副市长期间,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中疯狂敛财,涉案金额高达近3亿元。2014年10月份,曹鉴燎已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曹鉴燎敛财超亿,堪与家藏人民币2亿余元的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原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媲美。在众多的贪官中,曹鉴燎手法别具一格,其“成功”在于善于审时度势,敢于出奇招致胜。和一般喜欢搞廉政秀来伪装自己的贪官不同,曹鉴燎在去留的问题上始终保持“冷静”和“低调”,三番五次拒绝组织提拔;

并且鼓动不明真相的百姓联名挽留他,给人一种密切联系群众,甘愿在基层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感觉。其实,拒绝提拔只为坐地敛财,镇领导位子“含金量”高,拥有土地开发权才是他舍不得走的真正原因。直到捞足看准更有“油水”的新位置才肯挪窝,这是他比其他贪官高明的地方。

在跑官要官的官场生态中,拒绝组织提拔无疑是一种更好地伪装。曹鉴燎看准了这点,甘当“影子地主”,在长达20多年的贪腐历程中边腐边升,积累了自己的一套“腐败经济学”,在如何敛财方面得心应手,达到“炉火纯青”的境界,刷新“小官大贪”记录,让人叹为观止。

然而“聪明反被聪明误”,不论曹鉴燎如何伪装,最终都被反腐败风暴的“金箍棒”打回原形,逃不脱党纪国法的制裁。曹鉴燎现象有很多值得反思的地方。不难看出,曹鉴燎身边和周边的政治生态已经相当恶化,部分已经完全坏死,监督、考查、述廉、问政、举报等对他完全没有起到作用。权力失去制约,就会突破底线,如同脱缰的野马,越跑越远,不可救药。

曹鉴燎现象也说明,把干部遵纪守法纳入严格的考核中,并提高到一定的权重是何等重要。反腐败形势在变,贪官也在不断变化自己的伪装。“亿元市长”的“腐败经济学”无疑是一面镜子,照射出贪官的百变人生。我们要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和依法治国的机制识别人用好人,千万莫被拒绝提拔的“曹鉴燎们”蒙蔽了。

最高检反贪总局局长徐进辉近日透露,此前的广州市原副市长曹鉴燎腐败案,相关部门初步查明,曹鉴燎涉嫌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7000多万元,另有2亿多元的涉案金额,检察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有专业人士反思,靠什么终结“亿元贪官”?怎样防止贪官的腐败纪录被刷新?分析腐败原因也好,展望防腐办法也罢,当务之急更在于如何依法处理好眼前这两起亿元大案;

让它们经得起历史考验,况且,现在正处于修改现行刑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当口,其意义更为重大。现行刑法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处罚,主要有10万元、5万元、5000元等三个是依据具体数额分界量刑的标准。其中,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亿元巨贪,显然属于10万元以上的这个法定刑档次,“数额大小”与“情节严重”,虽然不能画等号,但后者作为一种综合评价,最重要的考量要素往往还是数额大小。3年前,受贿近两亿元的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和受贿1.08亿元的苏州原副市长姜人杰在同一天被执行死刑。这两人都被处以极刑,应该与“亿元”数额有直接关系。

随着贪腐犯罪的数额突破10万甚至数十万已成常态,惩罚贪官唯数额论的标准已经显露不少弊端,修改相关规定的条件日渐成熟。日前,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贪污、受贿、行贿等涉及腐败犯罪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其中,对贪污受贿犯罪,拟将原先的“固定数额标准”,调整为“弹性区间标准”;

即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等三种情形,相应规定三档法定刑,并保留适用死刑。这至少透露两点信息,一是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惩罚,更加强调综合考察犯罪人的主客观社会危害性,除了数额大小外,腐败行为的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等都是要重点考虑的。二是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极少数极端腐败分子,依然要适用死刑。在惩治腐败问题上,死刑依然具有较高的民意基础。

回到亿元贪腐案中来,由于这两起案件的最后处理还需要一定时间,其间正处于新旧法律规范交替期,适用法律就要遵循“从旧兼从轻”的罪刑法定原则。若在修正案(九)实施后审理案件,就要比较原来的规定和修正案的规定孰轻孰重,先考虑适用腐败行为发生时的旧法(1997年刑法),如果修正案的规定要轻,则适用修正案的规定。

从目前草案来看,并不见得修正案的法定刑规定要轻,否则也有违惩治腐败的初衷。只不过将原先的“数额”标准改为了“数额”加“情节”,法定刑档次没有改变。这样一来,如果修正案(九)就此通过,对亿元贪腐案件,即使适用原先的刑法,在考虑数额之巨的同时也要综合考量犯罪手段、危害结果、恶劣影响等“情节”要素。

一般说来,在贪腐数额达到亿元以上的情况下,这些因素恐怕也轻微不了。当然,对于媒体的报道,诸多案情还有待司法部门的查证属实,包括是否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等),直到依法进行公开审判,并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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